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07 07:28:48

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医院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医院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我院在领会、落实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保障与发挥职代会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主要任务:参与单位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医院领导干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基本规则:

(一)职工代表每届任期一般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三至五年。

(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议案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四)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五)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时,经行政、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五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必须有较高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六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一般以部门(科室)为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例结构,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换届改选时,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7%。

第九条  职工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医务(医技)人员占60%;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占20%;其他人员占20%。专家教授、青年职工、合同制职工和女职工占适当比例。院级党政工领导干部一般应是职工代表,名额可分配至相关部门(科室)通过选举产生。

第十条  职工代表按部门(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民主推选团 (组)长。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参加对行政领导干部评议、质询的权利;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它的任务是:

(一)审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职工;

(二)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三)审查代表比例结构是否符合规定;

(四)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区补选缺额代表。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部门,代表资格有效,由原选区补选缺额代表。

第十六条  原选区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职工代表:

(一)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二)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三)因长期病假或事假、出国、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和履行代表义务的;

(四)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原选区职工信任的。

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区1/3以上职工以提案的形式提出撤换要求,并陈述理由。经工会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原选区。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补选缺额代表,并将撤换代表的决定报告提交工会和代表团(组)备案。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列席代表(一般指因名额限制而未能当选代表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人数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出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开(闭)幕式,可邀请本单位老领导和老专家等作为特邀代表出席。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一般每年培训1次,培训以专题培训与普及培训相结合。内容包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民主管理(职代会)必备知识;熟悉医院管理相关知识。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一般应分为组织筹备、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四个阶段。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应以增强卫生事业活力、促进医学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中心,在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单位改革转制、经营管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劳动条件。职工素质教育、民主评议干部、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内部事务管理的重大事项来确定。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程序如下:

(一)党政工联席会议提出中心议题的议案;

(二)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三)工会与行政沟通,进行协商;

(四)提请医院党委讨论。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应结合医院发展整体思路和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来征集。(具体细则见职代会代表提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和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提出会议中心议题、议程和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的建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会议中心议题和议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成员的建议名单,决定大会其它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依法表决,形成决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分为三个阶段:

(一)职工代表大会开幕式程序如下:

1.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2.行政主要领导人作工作报告;行政分管领导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

3.工会或行政作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反馈等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职工代表审议的程序如下:

1.职工代表团(组)分组审议;

2.职工代表大会秘书处汇总整理各代表小组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给意见转交行政有关部门。

(三)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式程序如下:

1.各项议案的修正情况,分别向主席团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作说明;

2.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3.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结果的报告;

4.进行大会决议、议案或决定的表决;5.大会总结。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各部门(科室)应及时组织传达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计划,动员职工完成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其它形式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活动。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

(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三)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四)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和奖惩建议权;

(五)对行政领导人的民主推荐或选举权;

() 其它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议建议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凡适及医院的经营方向、资产运作、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等重大经营决策,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职工培训计划和医疗、预防教育、科研、产业、学科人才梯队建设等重大事项,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和公积金、保险金的交缴情况。对事关重大投资项目、巨额资金使用、单位迁移、转制等决策的可行性方案,应形成单项报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查同意或否决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的改革调整方案,内部分配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下属单位和内设机构改革转制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等。

第二十八条  审议决定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补贴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以上三项权利的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的书面方案;

(二)将方案提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听取意见,必要时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工作小组作可行性论证;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分组进行审议,汇总职工代表审议的意见,向行政领导人反馈,修正方案;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方案形成决议或作出决定;

(五)对重大决策方案实行预告制,经职代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可作36个月的试行,视试行情况再作修正,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每年进行1次。评议的主要对象、内容、等次、工作程序按北京市卫生局党组民主评议干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对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和不合格的领导干部,可提出奖惩的建议。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必须是职工代表,由医务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一般掌握在职工代表的10-12%,单数)组成,其中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半数,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团团长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三)研究大会议案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职代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设秘书长一人,民主选举产生,一般由院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设民主评议干部组、职工生活福利组、代表提案组、劳动争议调解组等。各专门小组成员三至五人。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不担任对口的专门小组的组长。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聘请部分熟悉相关业务的职工参加。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第三十三条  专门工作小组任务是:

(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同行政有关部门与职工密切联系,开展调查研究和巡视检查;

(三)对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督促检查;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由工会召集职代会主席团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和临时处理某些重要事项。职代会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包括:工会委员会成员、职工代表团团长、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及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召开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代会联席会议的工作程序是:

(一)工会根据讨论议题组织有关方面形成书面议案,发至相关成员;或邀请提交方案相关负责人会议期间向主席团或联席会议成员说明具体情况;

(二)召集主席团或联席会议,经过质询、讨论等民主程序审议相关议案;

(三)通过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提交可行性方案或决议;

(四)遇不能达成的议案可申请提交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确认。

第六章  院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  医院内部事务管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实行公开。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代会联席会议等,也可通过院务会、职工代表座谈会或设置“公开栏”等其它形式,进行公开。

第三十六条  院务公开要重点突出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分配方案、职工福利费使用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交纳情况等职工群众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的公开;医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医院的经营方向、改革转制、医院内部机构设置等重大决策的公开。

第三十七条  部门工会(工会小组)实行民主管理沟通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

第七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党政工组织

第三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与党政工组织密切合作,齐抓共管,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通过民主管理的渠道落到实处。

第三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向党委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计划、中心议题和议程;

(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各项文件;

(三)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项活动安排;

(四)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民主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民主管理日常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和督促行政依法行使职权:

(一)认真听取和审议行政提出的各项决策方案,一经通过,应组织和动员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二)支持行政的业务工作指挥权,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医疗活动有序进行;

(三)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客观公正地对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四)围绕医院发展目标,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献计献策活动,支持行政实现岗位任期目标;

(五)开展协商恳谈活动,争取行政对职代会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正确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实施和提案的处理,接受职工代表对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

(一)向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知识,提高主人翁意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二)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议程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三)发动群众,广泛征集提案;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建议名单;

(五)做好大会期间的各项组织工作和大会秘书处工作;

(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宣传大会决议,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召集职代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等;

() 建立与职工的联系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开展其它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八)反映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与建议;

(九)制订职工代表培训计划,定期培训职工代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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