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申报

发布时间:2020-04-10 11:30:32

国际收支申报

业务简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际收支数据,配合政府完成国际收支数据统计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一切经济交易。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人)申报原则。间接申报是指申报人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交易和资金跨境交易行为。

相关规定

国际收支申报原则

(1)准确性:外汇管理部门汇总国际收支数据是政府决策重要依据,经办行应保证申报单填写内容和电子数据准确性。

(2)及时性:数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输,纸质单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3)政策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是国家重要外汇管理制度,申报人和经办行要严格遵照执行。

(4)完整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一切经济交易,申报人应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单证种类和基本要求

国际收支申报单证种类

国际收支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 承兑通知书、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可使用境外汇款申请书加盖“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字样代替)。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 承兑通知书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经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印制使用。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作为办理付汇业务会计核算必要凭证,纳入我行制式合同文本文书管理。

(2)国际收支统计表包括: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

国际收支申报号码

(1)除查复性申报单申报号码外,申报号码由我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编制,用以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代码,共计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然后2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后6位为该笔申报汇入日期或汇出日期,最后4位为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并应将申报号码填写在向收款人发出到款通知书或入账通知书上。

(2)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申报号码”栏由收款人根据到款通知书或入账通知书负责填写;对外付款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 承兑通知书、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申报号码”栏由我行负责填写。

(3)查复性质申报单(包括涉外收、付款申报单)申报号码由外汇管理局编制。我行应于接到外汇管理局要求查复性申报指令当日将查复性申报指令和查复性“申报号码”通知申报人;申报人在进行查复性申报时应根据外汇管理局指令和编制申报号码填写申报单和申报单“申报号码”栏。

限额内申报

(1)对等值金额在2000美元以下(含)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免于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2)涉及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不实行限额申报,不论金额大小,我行在完成《对外付汇日结单》和《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由交易主体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或《涉外收入申报单》。

档案管理

(1)银行留存备查纸质申报单保存期限为至少24个月,期满后,由我行自行销毁。

我行应在国际收支监测系统中保存《涉外收入申报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电子数据至少24个月,超过保存期限电子数据应移存至安全介质,永久保存。我行应逐日备份国际收支监控系统中数据,保证数据安全。

(2)我行应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申报单(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面必须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银行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送交当地外汇管理局。

(3)被责令补充或修改后申报单,我行应于收到反馈信息当日将经申报人补充或修改申报信息逐笔输入到国际收支监测系统,并传送至当地外汇管理局。

(4)我行应对申报人具体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我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我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陪同下,方可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它任何人员无权保存、查阅、调用、复制留存备查申报单。

几种特殊方式申报

携带证、旅行支票业务申报

(1)对客户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携带证》携带出境,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从账户中取现开立《携带证》或旅行支票,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申报国别为其前往目地国家(或地区)国别(前往多国申报其中一个国家),而不能申报为中国(156)。

(3)用人民币购汇后取现开立《携带证》或旅行支票,进行汇兑申报,申报国别为其前往目地国家(或地区)国别。

外币信用卡申报

(1)从境外将款项直接汇入境内银行发行银行卡(包括外币信用卡),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如提取外币现钞,目前无须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如提取人民币,境内银行应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3)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代兑点提取人民币现钞,代兑点和相应境内银行应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4)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ATM取现和在POS消费,目前无须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境外机构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所发生交易行为申报

(1)离岸账户与境外发生所有收支交易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离岸账户与境内发生所有收支交易,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机构归还境内银行外汇贷款申报

归还境内银行外汇贷款,债务人无需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归还境内企业质押外汇申报

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归还境内企业质押外汇,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银行自身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申报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须进行金融机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2.3.6.1外债转贷款申报

1)对于正常外债转贷款程序,外债款项应先汇入境内直接借款人账户,由境内借款人作“其他资本”项下相应申报。而后由借款人划转至境内转贷人账户时不作申报。

2)对于国外款项直接汇入境内转贷人账户时,应由转贷人进行“其他资本”相应申报。

2.3.6.2统借自还贷款申报

境内用款单位在还贷资金没有跨境前提下偿还境内转贷银行款项,境内用款单位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而从境外借款银行在偿还境外贷款时发生交易,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规定进行申报。

2.3.6.3中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申报

中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付款时,应当由担保人按交易性质视同为“被担保人对外支付时交易内容”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对外担保履约,被担保人为XXX”。

2.3.6.4外资参股国内金融机构申报

无论参股比例高低,均须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业务操作规程》填报《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

2.3.6.5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分行直接投资申报

直接投资资金由该银行自身收付,在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中申报;直接投资资金由其他银行收付,属于间接申报。

2.3.6.6各类境外金融机构在华开设办事处、代表处费用申报计入驻华机构办公经费(1970)。

2.3.6.7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申报

对非居民在境内银行人民币存款和境内银行对非居民人民币贷款,银行均应当按非居民所在国家或地区填报“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或“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2.3.6.8委托贷款存量报送申报

境内委托人在境内委托银行办理境外委托贷款时,如果受托银行在会计处理上将境外委托贷款列入表外业务进行核算,则委托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银行无需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如果受托银行在会计处理上将境外委托贷款列入表内业务进行核算,则该金融机构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汇路跨境境内资金划拨及退回错汇款申报

(1)汇路跨境境内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款人均为境内居民,且汇出行和汇入行都是境内银行,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涉外收入入帐后发现错汇并退回业务:应填写相应对外付款申报单,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中所填写交易编码。

保税区申报

保税区区内机构与境外之间所有经济交易,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区内与境内区外所有经济交易,区内、区外机构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上海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特定区域之间经济交易,视同保税区之间经济交易。

福费廷业务申报

(1)外汇指定银行在对出口单位实际融资时,由出口单位预填对公涉外收入申报单交银行审核留存。在外汇指定银行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当日以“出口单位”名义编制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外汇指定银行负责代出口单位在对其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上填写申报号码等其他要素。

(2)银行将福费廷业务转让给境内另一家银行申报

若卖出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后,再将该款项划入境内买入行,则由福费廷业务卖出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申报;若福费廷业务买入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则由买入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申报,同时卖出行应将申报主体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3)银行将福费廷业务转让给境外另一家银行申报

在境外买入行将福费廷款项汇入境内时,由境内卖出行按上述规定进行申报。

海外代付业务申报

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境外出口商,同时,境内开证行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受益人(即境外出口商),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外银行,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境内进口商通过境内开证行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时,境内进口商应当在境内开证行办理(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应区分贸易货款和代付款项利息分别填写相应货物贸易和收益项下交易编码。如果代付银行是一家境内银行,则在境内代付行进行对外付款时,境内进口商应在境内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原始经办行应及时跟踪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情况;境内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付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由客户申报在相应货物贸易交易编码下(利息支出编码4419)。

2)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卖方,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后,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信用证下境内受益人时,应要求该境外银行(即境外代付行)在付款电文中注明此笔款项为代付款性质;具体申报处理为: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内受益人时,境内受益人应在其解付行/ 结汇中转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外国贷款—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新版交易编码为“802023”,旧版交易编码为“4313”,交易附言注明“代收款项汇入”。在信用证到期日境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款项及利息时,境内买方应在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分别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偿还外国贷款—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和“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借款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项下,新版交易编码分别为“802023”和“302031”,旧版交易编码为“4313”和“4413”,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汇出”。

其他业务申报

(1)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取得外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不需作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2)信用证转让项下涉外收入申报:由前手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后手划拨,应由前手进行全额申报;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申报。

(3)对于境内公司货物出口境外,但资金由境外进口商境内办事处垫付货款时,境内公司不申报,应由境外进口商驻境内办事处在收到境外汇入款时按垫付款项性质申报。

(4)押汇业务

采用押汇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应在款项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申报。

操作流程

业务受理和审核

对公单位收款人第一次办理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申报前,我行必须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或外汇局签发《特殊机构赋码通知》。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填报一式二联《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基本情况表》里单位代码和名称应与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下发组织机构证书一致,特殊机构代码和名称应与外汇局提供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一致。

(1)特殊机构代码用途: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

(2)赋码范围: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在境内我行有收支业务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3)赋码流程:

①对于军队、武警等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审核材料:有准确、完整、规范名称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并留存复印件2年备查;机构名称与开户档案资料中名称或预留印鉴一致。

办理流程:我行填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通知已安装赋码系统所在地外汇局。

收到外汇局“特殊机构赋码通知单”后,通知申领机构前来领取。

②对于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失效境内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且不属于军队、武警等境内机构办理流程:由申领机构持我行填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工作机构办理代码证。

审核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技术监督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开立外汇账户企业,要提交《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通知书》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复印件。

(4)对基本情况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对公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等内容时,各行处应对变更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在对变更后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核并在计算机系统中做相应修改后,方可继续为其办理解付款项或对外付款,并应及时将变更后基本情况表传送外汇局。

5)我行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备查,留存期限至少24个月。同时我行应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永久保存《单位基本情况表》电子信息。

缮制凭证

涉外收入申报

(1)当我行是解付银行时,我行须于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并贷记收款人账户当日,填制《涉外收入统计表》,并录入到国际收支监测系统上报当地外汇局。同时,向收款人发出入账通知书,入账通知书上应写明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前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办理该笔涉外收入申报。

(2)申报单审核内容包括:

①是否错用了别种类凭证;

②是否按填报说明如实填写了所有内容;

③交易附言与交易编码是否相符;

④是否“单单相符”。所谓“单单相符”是指申报者申报内容与相应该笔涉外收入业务有关内容相互一致。

(3)对审核无误申报单,在《涉外收入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及“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银行留存联”由我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2.2.4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我行将申报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

(4)对审核发现有误申报单,我行应a)于本工作日内或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章。B)将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要求申报主体我行退回申报单进行核实。核实有误,在原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我行或重新填报申报单后交我行;核实无误,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连同原申报单一并及时退回我行。

(5)收款人未在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其涉外收入,在其申报期到期之日(以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之日为准)起3个月内又收到从境外收入款项时,我行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①督促收款人首先逐笔补报其未按期申报涉外收入款项。

②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当日编制“申报号码”,向收款人发出到款通知书(其上应注明该笔涉外收入“申报号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并将《涉外收入统计表》于当天录入到监测系统。

③收款人申报后,我行审核无误并确认该收款人已补报其未按期申报涉外收入款项后,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涉外收入款项解付手续。

(6)当我行不是解付银行时,我行在向解付银行拨付涉外收入款项时须将有关涉外收入款项信息逐笔传送至解付银行,该信息应满足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要求。

平衡关系:收入款金额≥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其他金额

对外付款申报

境外汇款项下对外付款申报

(1)客户在我行办理对付款业务时,应要求客户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同时,贸易项下付款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及资本项下对外付款填写《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私人客户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并填报《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为便于操作,我行可根据申报主体不同,在《境外汇款申请书》上加盖“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或“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字样,代替《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和《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录入国际收支监测系统。对于因涉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而另行填写了旧版《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对外付款,银行无需将该笔对外付款新版《境外汇款申请书》数据录入国际收支监测系统。

(2)申报单审核内容包括:

①是否错用了别种类凭证;

②是否按填报说明如实填写了所有内容:

③交易附言与交易编码是否相符。

④是否“单单相符”。所谓“单单相符”是指申报者申报内容与相应该笔对外付款业务有关内容相互一致。

审核有误,我行应将《境外汇款申请书》退给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我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对外付款手续。

(3)我行应将实际发生业务时编制该笔境外汇款申报号码填写在《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我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2.2.4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符合要求申报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我行经办员在“银行营业员签章”栏处签字或加盖私章,并在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申报人留存联加盖本业务部门专用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申报人留存备查。并于当天录入到监测系统。

信用证、保函、托收等项下对外付款申报

1)客户采用信用证、保函、托收及其他国际结算方式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当使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2)我行收到境外来单后,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须由银行填写到单信息,并在第一联“到单通知客户留存联”上签章后,将各联一并送达付款人。

3)付款人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印鉴后,按银行规定时间,退还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手续。付款人同时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4)申报单审核内容包括:

①是否错用了别种类凭证;

②是否按填报说明如实填写了所有内容:

③交易附言与交易编码是否相符。

④是否“单单相符”。所谓“单单相符”是指申报者申报内容与相应该笔对外付款业务有关内容相互一致。

5)对于不符合要求申报单,我行应退给付款人重新填报。

6)我行在实际对外付款时编制申报号码并将其填写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我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2.2.4.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我行同时将申报号码填写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上。并在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申报人留存联加盖本业务部门专用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付款人留存备查。

对外付款日结单

每个工作日结束,汇总当天对外付款信息填制《对外付款日结单》,并录入到监测系统。平衡公式:当天对外付款日结单应等于当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汇总数据、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金额之和。

数据录入和传输

各行业务经办人员将国际收支申报有关单证与会计帐务、相关凭证及业务档案逐笔核对,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录入国际收支申报监测系统,制作文件。

各行业务经办人员将制作成功文件上报当地外汇局。

风险提示

1)政策风险。国际收支申报政策性和时限性强,有关规定繁琐,变化频繁,业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疏忽或过错,漏报、错报或迟报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违反外汇管理法规。一方面要加强国际收支申报各项政策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操作技能;另一方面,要强化国际收支申报制度观念,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准确、及时报送或督促客户报送各类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同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申报核查制度,定期对已上报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进行认真核查。

(2)操作风险。操作人员制度观念不强,违规为机构和个人瞒报、虚报或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要明确国际收支申报人员岗位职责,加强对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复核与监管,确保准确、及时上报各类国际收支申报数据。

文件依据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9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通知(汇发[2003]21号)

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657号)附件3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国务院令第260号)

5)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19961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6)汇国发字第16号)

6)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银行操作规范》通知(鲁汇发[2002]98号)

7)关于规范申报单填报通知(鲁汇综[2002]7号)

8)转发总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申报通知》通知(鲁外管[1996]113号)

9)转发总局《关于下发〈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通知》通知(鲁汇发[1997]12号)

10)转发总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有关问题通知》通知(鲁汇发[1997]57号)

11)关于规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通知(鲁汇发[1997]56号)

12)关于进一步作好直接投资和汇兑业务申报工作通知(鲁汇发[1997]19号)

13)转发总局《关于调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限额通知》通知(鲁汇发[1998]83号)(关于调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限额通知((98)汇国函第189号)

14)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通知(济汇发[2000]5号)

15)关于对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人员实行注册管理通知(济汇发[2000]4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检查制度(试行)〉通知》 (汇发[2003]1)

17)关于对山东省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计算机设备配备和管理情况通报(鲁汇发[2003]100号)

18)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通知(汇发[2003]131号)

1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批复(汇国复[2004]2号)

20)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汇发[1999]28号)

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通知(汇发[2008]40号)

22)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6号)

23)金融机构补充申报直接投资数据有关事项通知(汇综发[2008]24号)

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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