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5 16:16:01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2]7

【发布部门】晋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4

【实施日期】2012.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晋中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及各县(区、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等部门,制定本地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的标准与规范,报市及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属地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一)城市道路、立交桥及公厕,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民小区内的道路、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场馆,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及其权属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和竣工后尚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公园、广场、绿地、绿化带由园林部门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占地区域,由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跨辖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无乱搭盖,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三)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安全网、空调设备托架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置,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临街建筑物原设置的遮雨(阳)棚和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网,应当限期改装或者拆除。

第九条 街道两侧单位作为分界的围墙、栅栏或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条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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