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1-09-22 23:41:08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本着让全中国每一个学员的学习变得轻松快乐,学校顺应教育改革发展方向,教学内容从开发学员大脑潜能入手。以速读、速记、速识、速算、特色英语、幼儿早期教育为载体,面向社会招收成人、青少年、幼儿等。培养学员适应学校教育和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基本学习能力,教书育人齐头并进。学校以前瞻的办学理念为指导,办学管理模式与企业接轨,突出个性化、特色化、企业化、信息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现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济南砺智速读速记培训学校

              学校地址:济南市大明湖路275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由  田爱华  出资举办

              学校法定代表人:田爱华(身份证号370×××××××××)

              居住地:山东省桓台县刑家镇演马村

 属民办公益性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济南市教育局

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济南市民政局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    办学层次:中等层次办学

(二)    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    专业设置:速读速记、速识速算、特色英语、文化辅导

(四)    办学区域:济南市

(五)    年招生规模:2000

(六)    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王福伟、于录艳、罗晓兵、崔静、尚道学等五人组成,任期为一年。理事长为王福伟。

其职权是: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制订、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以上某种方案的执行,过半数为有效,缺席算做弃权。修改章程应当报批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学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理事会成员任期满后由理事长推荐侯选人员名单,同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选举下届理事会成员。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一人。负责监管理事会正常运转.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      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某种方案的执行。

(二)      理事会所讨论事项应经过2/3以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学校的校长:田爱华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配合理事会进行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四)        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    准。

(七)        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  学校的校长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是:由举办人发起组建成立学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议定校长人选(或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任书后授予校长权利和义务。当学校理事会成员在校长的日常工作管理、发展规划以及财务预算方面出现较大失误时,可以召开理事会,由校长答辩后,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解聘或继续聘用。

第十条    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         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有丰富的管理与教学经验;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       出资人田爱华注入的原始资金以及相应的辅助教学设施。学校的注册资金:壹拾伍万伍仟肆佰捌拾元整。

(二)       学校正常开展招生教学工作所获得的收益

(三)       下面各分校、教学部所上缴的其营业利润10%的管理费

(四)       砺智品牌在济南市的永久性使用权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  田爱华   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每年学校收益的25%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举办者可获得回报回报方式以及金额: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获得剩余学校的收益。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砺智学校理事会全体讨论通过决议,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 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砺智学校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30日内上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砺智学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20041021日由济南砺智学校理事会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济南砺智学校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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