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14 11:18:04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工作,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乡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建设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境内从事建设领域施工的外来企业)。

第三条 建立市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组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召集人;市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研究落实我市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工作的重要措施,审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研究审议我市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督办涉及相关行业部门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组织联合专项执法行动,预防、打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协调全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作的总体策划,负责协调联席会议会务安排、工作计划、行动方案、文件起草、总结汇报、督促检查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推动实施和贯彻落实;对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未有结果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接受专门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责、职权范围内以及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案件。发现存在欠薪隐患或有欠薪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并视情况发出责令整改通知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总召集人各项相关指示、批示的传达贯彻执行。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加强本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及时处理各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并对因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时介入、高效处理。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劳动报酬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以“欠薪”为名、解决经济纠纷为实,组织或煽动人员聚众闹事,围堵道路、公众场所、政府机关等,甚至发生打砸抢等行为的,迅速介入,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司法局: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牵头对本行业在建工程项目劳动报酬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排查,为主处理本行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负责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纠纷、案件,坚决制止因工程承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矛盾纠纷而以“欠薪”为理由引发的上访、闹访或群体性事件。负责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缴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督促建设单位将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缴存方式与标准写入招标文件或者施工承包合同,确保各行业工程项目劳动报酬保证金应缴尽缴。负责预防和及时处置行业范围、主管领域内用人单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情况的检查督促。负责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确保农民工劳动报酬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牵头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归集工作,协助做好严重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失信企业的公示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信访问题的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指导基层工会、企业工会充分发挥职工服务中心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提示和报告欠薪问题,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拖欠不解决的,要向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领域相关政策落实和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规范主管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为主负责预防和及时处置主管领域范围内的群体性事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主管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情况的检查和处置。

第四条 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专用账户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支付专用账户),支付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只能用于向农民工劳动报酬个人账户划拨劳动报酬,不得跨项目使用。

(二)建设单位应从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劳动报酬款,在工程开工前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将农民工劳动报酬款划入支付专用账户:

1.一次性划入。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20%划入,市政基础设施按工程总价款的12%划入;

2.分期划入。其中: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元的工程先划入400万元。房屋建筑工程先划入工程总价款的4%,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的16%划入;市政基础设施先划入工程总价款的4%,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的8%划入。

(三)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用人单位开设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向支付专用账户划入资金的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未提交上述证明资料的,视同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未落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四)支付专用账户具体管理制度或办法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

第五条 建立农民工实名制、银行代发劳动报酬制度

(一)在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并在醒目地方设置农民工维权公示牌,按月编制劳动考勤、劳动报酬支付表并公示。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申办(申报)个人劳动报酬账户和银行卡,或开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根据由农民工本人、劳资专管员和用人单位共同确认的劳动考勤、劳动报酬支付表,委托银行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劳动报酬款拨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

(二)当支付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划转资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划转资金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并及时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督导。

(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落实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劳动报酬账户单独列支、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劳动报酬等制度。

第六条 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管和保证金的交存、动用、补存和退付等工作。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用于用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暂无能力支付而先行垫付的应急保证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数额,不得跨项目使用。

(二)用人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定保证金交存数额。交存数额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XX 市重点建设交通项目为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1.5%。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许可令或者签订承建施工合同等时,应当出具劳动监察机构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缴纳证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文件,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未交工资保证金等源头问题造成的欠薪案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解决。

用人单位在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获得上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A级(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在缴纳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时,可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1%交存。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方式或以现金方式交存保证金。

按本办法建设单位向支付专用账户一次性足额划入农民工劳动报酬款的工程项目,用人单位可免交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三)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履行限期改正指令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签字确认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明细表,启动保证金动用工作。

银行保函担保或用人单位交存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全部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按比例先行支付。

(四)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担保银行兑现了担保责任或用人单位提取了保证金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出具银行保函或按实际提取保证金数额补交保证金。

(五)用人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保证金担保责任解除或保证金返还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退付申请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所在地将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未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出具保证金担保责任解除或保证金返还证明,同时保证金担保银行解除担保责任或保证金开户银行返还保证金。

(六)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具体管理措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 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一)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只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二)设立XX 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资金管理使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 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应急周转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储备标准为100万元,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实施的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先行垫付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或基本生活等费用的应急周转资金。

(三)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查处,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垫付:

1.因项目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具体负责人隐藏逃匿,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劳动报酬难以清偿,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外地籍农民工无返乡路费,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2.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或施工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投资计划发生变更,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暂时无支付能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

3.因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用人单位无支付能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

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的其它工程项目。

(四)符合应急周转金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条件的,垫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总额30%,垫付期限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垫付标准和时限,但最多不得超过实际拖欠劳动报酬总额的40%,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五)需使用应急周转金的,由欠薪用人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编制《XX 市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审查确认表》,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由欠薪用人单位填报《XX 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申请审批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最后的审批结果按规定比例将应急周转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具体负责人隐藏或逃匿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出垫付申请,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共同审核确认。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

(七)欠薪用人单位申请应急周转金垫付时,应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项目建设单位再与市财政部门签定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保障措施。

(八)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垫付应急周转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发放到位后,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经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农民工签名捺印的《XX 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发放表》进行备案。

(九)使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劳动报酬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向项目用人单位收回,并将收回资金及时归还财政专户。项目用人单位应在应急周转金垫付期满前全部偿还;逾期未偿还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诉讼。

因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应急周转金垫付的,按项目资金渠道由相关部门从应拨付的工程款中抵扣清偿并缴回市财政部门。因特殊原因无法收回的,市财政部门可申请从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有关经费中扣减追回。

(十)确实无法收回垫付资金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XX 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核销审批表》,经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序予以核销。

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的核销程序按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规定执行。

垫付的应急周转金核销后,各欠薪责任主体仍负有追偿责任。

垫付资金无法追偿到位的,由市财政部门扣除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预算运转经费,转入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专用账户。

(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查处及应急周转金的审核、使用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应急周转金并按规定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请、具体发放应急周转金,并督促用人单位制定清偿计划,按规定及时清偿垫付的应急周转金。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应急周转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

(十二)对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应急周转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建立劳动报酬支付预警机制

(一)加快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实现与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出现劳动报酬支付困难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建筑施工以及涉及化解过剩产能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发现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迹象和苗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予以解决。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普遍建立欠薪报告制度,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劳动报酬的,要在征得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的基础上,从拖欠劳动报酬满1个月之日起7日内订立支付协议,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拖欠劳动报酬情况(包括拖欠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职工人数),报送支付协议副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及时核实用人单位的欠薪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根据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场地出租等单位反映的用人单位经营状况指标变化情况,将经营异常的用人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隐患的,要及时向用人单位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九条 落实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及司法机关建立健全解决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拖欠问题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拖欠问题。对小额、简单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对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的行为,要及时通报司法机关,加大防范、打击力度;对因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拖欠劳动报酬或欠薪逃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统筹劳动报酬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资金,快速稳妥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办、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处理,对涉及十人以上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及时裁决。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抓好集中专项检查的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对涉及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现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发生劳动报酬拖欠且不履行协议和报告程序的,在责令整改的同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的处理。

(三)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负监管责任,用人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负直接责任。

(四)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因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由建设单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直接清偿责任。

(五)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市司法机关。

第十条 建立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黑名单”制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负责拖欠劳动报酬 “黑名单”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依法采集和掌握的劳动用工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诚信等级评价。

(三)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XX 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诚信等级评价标准和程序,及时重新评定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金融、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人民法院等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负责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绩效考核制度

(一)将全市涉及到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市直相关单位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二)绩效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联席会议负责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每年开展一次。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十四条 建立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问责制度

(一)全市涉及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的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实行问责。

(二)领导及工作人员受到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问责代替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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