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轮岗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16 12:03:47

定期轮岗制度

实践证明,关键岗位不轮岗,经济活动风险是比较大的。关键岗位定期轮岗,有利于尽早发现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也有利于克服人员管理的“疲劳效应”,保持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干劲,并促使其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和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依法履行职责。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现职重点岗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跨单位或在本单位跨岗位交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除外): 

1、职工在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满三年的;  

2、股长在本岗位工作满五年的; 

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轮岗的,但应保持专业的连续性;

4、其他需要进行岗位轮岗的; 

5、非重点岗位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的,应进行轮岗交流;满八年的必须轮岗交流;特殊岗位需延长轮岗交流年限的,应报局领导小组批准。 

6、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分管一项业务工作满五年的,原则上要在班子成员内部进行分工调整。

单位内部轮岗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内部轮岗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竞争上岗工作相结合,经支委会讨论确定轮岗岗位及轮岗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业务知识笔试、组织讨论等形式,择优上岗。 

2、轮岗交流程序: 

(1)局办摸排需跨单位轮岗岗位及轮岗交流人员,按照专业相同或相近、职务相对应的原则,初步确定人员轮岗交流方案。

(2)局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对轮岗交流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和绩效考核,将轮岗交流方案及测评考核汇总上报支委会。(三)局办公室轮岗交流领导小组公布轮岗交流决定。

(四)各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理工作交接,履行新的岗位职责。

(五)局办公室对轮岗交流的全过程跟踪监督。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服从轮岗交流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定期轮岗制度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