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技工作者优秀建议奖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5 06:10:19

泉州市科技工作者优秀建议奖评审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参政议政,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献计献策,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科技工作建议分为已被采纳的建议(A类)和尚未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新建议(B类),建议人必须是泉州市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教育、生产、管理)或各级学术团体和有关单位。

㈠已被采纳的建议A类)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书面建议具备请奖资格:

1.已经被县(市、)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直部门采纳实施;

2.已经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对我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产生重大影响;

3.20091日以后提出

㈡尚未向有关部门提交的建议(B类)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书面建议具备请奖资格:

⒈对我市经济社会、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促进作用和指导意义;

⒉已经拟好,并经可行性论证,但尚未向有关部门提交的。

二、评选办法

本奖实行推荐制和二级评审(初评、复评)制。市直各单位、各市级学会、各县(市、区)科协为推荐单位,并负责组织请奖建议的初评。市科协负责复评。

1.申请

请奖建议由建议者提出申请。由数人或数个单位联合提出的建议,由牵头人或单位提出申请。

2.初评和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成立初评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请奖建议进行初评。初评包括对请奖建议的资格、内容、效益或前景进行全面审查和评定。初评后择优推荐上报。推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泉州市科技工作者优秀建议奖推荐书;

2)请奖建议原件(或复印件);

3)个人建议者身份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4)采纳建议的原始凭证材料(批示、文件等,可以是复印件);

5)产生效益的证明材料(由采纳建议的主管部门或相关的权威部门出具)。

A类需提交以上⑴、⑵、⑶、⑷、⑸,B类提交⑴、⑵、⑶,推荐材料一式三份。

3.资格审查

市科协学会部负责请奖建议的资格审查,根据本办法的各项要求,有权决定是否受理请奖建议。

4.复评

复评审定的原则:根据申报条件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获奖建议。获奖建议的产生必须评审委员会成员2/3以上(含2/3)到会,并获得到会人数2/3以上(含2/3)的赞成票才有效。复评结果将在泉州科协信息网(www.qzkx.org.cn)或文件公布。

5.异议

本奖设10天异议期。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对获奖建议提出异议。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市科协学会部负责受理异议并开展调查,并对异议进行复议。

6.奖项

届评选最高A类优秀建议奖10项,提名奖10项,B类优秀建议奖10项,提名奖10项。获奖建议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评选机构
泉州市科技工作者优秀建议奖由泉州市科协承办。市科协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优秀建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推荐的请奖建议的资格审查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科协学会部。
四、评奖年限

本奖A类每2年评选1次;B类每年评选1次。

泉州市科技工作者优秀建议奖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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