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终生残疾护理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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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终生残疾护理费的计算


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平生残疾护理费的计算

有些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有或部分失掉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平生护理,会产生高额的护理费。对这部分护理费怎样计算,

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大难点,而对受害人来说也是其最大利益所在之处,所以剖析这种案件中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和依照有重要意义。依据真切的事例来进行剖析。

一、基本案情

2010228日上午,李某乘坐杨某驾驶的小客车前去杭州。当该车行至沪杭高速公路主车道处时,杨某忽然发现前面主车道与泊车道之间停了一辆车(该车系高速公路急修车,发生故障后停于此,设有警告标记),杨某将车拐至超车道时,被同

向行驶的邓某驾驶的金龙大客车撞翻,致张某受伤住院331天,发生医疗费74万元。张某出院后,又在镇卫生院治疗中发生医

疗费1579元。经某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判定,张某组成二级伤残。

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鉴此,前后三次主持调停,邓某和杨某对赔偿医疗费、误工薪资、住院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均无异议,但不赞同赔偿张某提出的此后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致调停以失败告终。为此,张某及1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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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补贴、残疾赔偿金等花费合计


万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中,邓某和杨某对赔偿医疗费、误工薪资、住院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均无异议,但不赞同赔偿张某提出的此后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致调停以失败告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此后护理费能否应予赔偿及怎样计算。对此,有两种不同建议:

一种建议以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薪资,住院护理

费均应赔偿,可是不用赔偿此后护理费。因为,对于残疾的原告,被告已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其作用就在于对原告因生活不可以自理所需的护理花费的赔偿,所以不用特意赔偿此后护理费。

另一种建议以为,被告既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及残疾赔偿金等花费,又需赔偿此后护理费。因为残疾赔偿金与此后护理费的作用是不同样的,残疾赔偿金的作用在于赔偿受害人因残疾致使的收入减少,人身受损等,而此后护理费在于赔偿其雇工护理所需之花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人民伤害赔偿解说》)也有明确规定。所以,被告应该赔偿此后护理费。

三、律师评析

对于护理费数额确实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说》)第21条规定:“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2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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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数、护理限期确立。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

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许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样级别护理的劳务酬劳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许判定机构有明确建议的,能够参照确立护理人员人数。护理限期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可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能够依据其年纪、健康状况等要素确立合理的护理限期,但最长不超出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该依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联合配制残疾辅助用具的状况确立护理级别。”

(一)护理费的观点与种类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到人身伤害 (包含死者生前的急救期

间),生活没法自理需要别人帮助而付出的花费。受害人在没有

遭到人身伤害以前,原来能够自主办理自己的生活,

无需别人的
帮助,也不需要为此支付花费,

但因为遭到伤害而不得不支付此
等花费,所以该笔财富伤害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拥有相当因果

关系,自然应由赔偿义务人肩负赔偿责任。

依照不同的标准,能够对护理费进行不同的分类:

第一,依照护理时期的不同,能够将护理费分为三类:其一,受害人在治疗伤情时期,需要别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其二,

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痊愈时期,需要别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其三,受害人因残疾而永远性地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

人连续地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对于这三类护理花费的赔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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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伤害赔偿解说》第21条都明确地规定赔偿义务人应该肩负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时期,所需要的护理工作可能是由护士进行的,此部分花费应该归入医疗花费中间,而不属于护理费之列。

其次,依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能够将护理费分为三类:其

一,邀请特意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护工)的护理费;其二,受

害人的家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其三,受害人雇用的其余

人进行护理的护理费。依照《人身伤害赔偿解说》的规定,不论

从事护理工作的人是谁, 护理费都应该赐予赔偿。 受害的家属或

配偶进行看护时,固然表面上没有看护花费的支出,

但受害人亲
属或配偶的看护活动仍旧拥有金钱价值, 此种出于亲情行为不可以

施惠给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该支付护理费。

(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上述对护理费的分类,其主要意义就表此刻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上。《人身伤害赔偿解说》第21条第12款规定,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限期确立。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许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样级别护理的劳务酬劳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许判定机构有明确建议的,能够参照确立护理人员人数。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以下简称《建议》)第145条对于护理费的规定对比,《人身损4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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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赔偿解说》该规定的进步之处表此刻以下几点: 第一,《建议》

145条要求,护理受害人应该“经医院赞同”,所以护理费并不是自然属于伤害赔偿的范围。而《人身伤害赔偿解说》撤消了这一限制,依照该解说第17条,护理费自然包含在伤害赔偿的范围以内;其次,《建议》第145条将那些没有薪资收入的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的标正确立为“当地的一般暂时工的薪资标准”以内,这种标准明显与护理人员从事的工作性质不符合。因为对受害人进行的护理经常劳动强度大、技术要求高,与暂时工的工作不拥有可比性。《人身伤害赔偿解说》将没有收入的护理人员的护理费计算标正确立为“当地护工从事同样级别护理的劳动酬劳标准”,明显更加科学合理。

依照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为:

1、护理费计算的原则

原则上,护理费的数额是依照护理人员的花销确立的。护理人员的花销包含: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限期。

2、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当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时候,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这里所谓的护理人员明显是指那些非专职的护理人员。当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时,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样级别护理的劳务酬劳标准计算。在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此时不论受害人能否实质支付给护理人员以酬劳,也不论其实质支付酬劳的数额,一致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样级别护理的劳务酬劳标准计算。因为在非专职的5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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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时,

固然表面上受害人可能并无支
可是护理人员为此付
付或许完整无需支付护理花费给护理人员,

出了劳动,该劳动也是能够以金钱进行评论的。

受害人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样级别护理的劳务

酬劳标准计算。这里所谓的护工是指特意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护理人数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 1人,但医疗机构或许判定机构有明确意

见的,能够参照确立护理人员人数。

这一规定既能够防备受害人
毫无必需地增添护理费,防止赔偿义务人肩负不该有的赔偿责

任,同时又考虑了受害人的实质需要,作出了必定的变通。

、护理限期

护理限期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

残疾不可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能够依据其年纪、健康状况等要素确立合理的护理限期,但最长不超出20年。这里有3个问题值得研究:

1)在考虑护理限期时应该将受害人受害时的年纪与受诉

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均希望寿命进行比较,用该人均希望寿命减去受害人在遭到伤害时的年纪,再联合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要素进行适合调整后,确立一个限期。

2)假如受害人实质被护理的限期超出了法院裁决确立的护理限期,有时甚至超出20年的最长久限时,就高出该限期的护理费,受害人能否有官僚求赔偿义务人肩负赔偿责任?对该问6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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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人身伤害赔偿解说》第3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依照该条,超出确立的护理限期,赔偿权益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连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益人确需连续护理的,

人民法院应该判令赔偿义务人连续给付有关花费

510年。
3)假如受害人实质被护理的限期短于法院裁决确立的护

理限期,即在没有到该限期的时候被护理人就死亡了,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限期内的所有护理费,此时剩余的护理费能否应该返还?我们以为,因为裁决中确立的护理限期是法官鉴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也是鉴于法院的裁决而一次性获得该笔护理费的,所以就剩余的护理花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起诉要求返还。


四、在确立护理费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遭到人身伤害以前已经需要护理的人,怎样确立其护理花费

实践中,一些受害人在遭到人身伤害以前已经因天生的残疾或其余原由此需要别人进行护理,假如因人身伤害致使护理人数的增加,那么法院也应该依照实质状况裁决赔偿义务人肩负护理费。假如人身伤害并无致使护理人数的增加,而只是是造成原来护理受害人的人所从事的护理工作难度加大,也应该依照增添的难度裁决赔偿义务人给付护理费。

1 护理依靠程度7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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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依靠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

依靠性的程度。依照1996 年国家技术监察局公布的 《员工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的有关规定,护理依靠指伤、病致残者

因生活不可以自理需依靠别人护理者。 五项:
洗刷: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含以下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3级:
4)穿衣、

1)完整护
5)自我挪动。护理依靠的程度分
5项均需护理者;(2)大多数护
理依靠指生活不可以自理,上述

理依靠指生活大部不可以自理,上述
3)部分护理依靠指部分生活不可以自理,上述 护理者。
3、护理级别确实定

依照《人身伤害赔偿解说》第 21条第3款的规定,受害人

5项中有
3

项需要护理者; 5项中一项需要





伤残后的护理,应该依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联合配制残疾辅助器

具的状况确立护理级别。 所谓“配制残疾辅助用具的状况

”是指致
残的受害人再配制残疾辅助用具后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

理能力。之所要考虑这一要素是因为, 依照《人身伤害赔偿解说》

17条第2款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肩负残疾辅助用具费的赔偿责任,所以当配制了残疾辅助用具后受害人能够在必定程度上恢复生活自理的能力,自然其护理依靠程度降低,护理级别降低,护理费也相对较少。至于详细的护理级其余判断,能够参照卫生部198247日公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确立的护理级别。《医院工作制度》第2规定,病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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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后,应依据病情决定护理分级,并作出标记。护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1)特别护理:病情危重,需随时进行急救的病员。派专人日夜守卫,严实察看病情变化;备齐急救器械、药品,随时准备急救;拟订护理计划,并预防并发症,实时正确地填写特护记录。(2)一级护理:重症病员、大手术后急需严格卧床歇息的病员。卧床歇息,生活上赐予周祥照料,必需时拟订护理计

划和做护理记录;亲密察看病情变化,每30分钟巡视1次;仔细做好晨、晚间护理;依据病情改换体位,擦澡、洗头,预防并发症。(3)二级护理:病情较重、生活不可以完整自理的病员。

适合地做室内活动,生活上赐予必需的辅助;注意察看病情变化,

12小时巡视1次。(4)三级护理:一般病员。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生活自理;
注意察看病情。依据病情参加一些室内、外活动。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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