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钢集团吉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03-25 23:22: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煤气安全防护工作, 确保在操作、检修过程中不发生煤气中毒、爆炸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煤气的设施、 生产、输送、贮存、回收、运行过程各环节,及进入煤气区域人员的安全防护管理。

第二章 基本安全要求

第三条 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煤气设施必须符合安全“三同时”的要求。经生产(使用)单位检查验收后方可引气投产,投产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

第四条 煤气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有由煤气防护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以后每两年复试一次,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五条 煤气设备(管网) 严禁超压运行。水压封闭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排水器和补水设施必须有保温和伴热蒸汽,防止冻裂、漏气。

第六条 输送煤气的管网,必须设置符合安全规范的煤气放散、切断、吹扫装置。

第七条 公司所有煤气设施必须以文字形式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管理单位。各主要的煤气设备、管道的阀门、吹扫点、放散管、人孔、脱水器、管道支架等附属装置,应进行编号,并将号码标在现场明显部位。

第八条 凡有煤气的单位均必须划定煤气危险区,在煤气危险区进出口或边界设立明显的“煤气危险区”标志,任何情况下都严禁擅自进入煤气危险区,在煤气危险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或作业的部位,应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装置。

第九条 各单位所管煤气设备、 管网,必须进行定期巡检,防止泄漏、腐蚀、冻裂及超负荷运转。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未处理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 生活用蒸汽与煤气系统用蒸汽必须可靠断开,吹扫置换用连接管应使用胶管,不用时应处于断开状态。

第三章 煤气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煤气作业分类

1一类煤气作业: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有煤气长时间存在或连续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

2二类煤气作业: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有可能短时间偶尔出现煤气。

3三类煤气作业: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不会出现煤气,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出现。

第十二条 一、二类煤气作业必须办理《煤气作业动火许可证》;一类煤气作业的《煤气作业动火许可证》经煤气防护部门和生产处、消防部门审查批准;二类煤气作业的《煤气作业动火许可证》经煤气防护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一类煤气作业:作业者必须佩戴氧气(或空气)呼吸器,至少2名煤气防护人员在现场监护,准备好备用救护器具;二类煤气作业:煤气防护人员在现场监护,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CO报警仪连续检测,准备好备用氧气呼吸器;三类煤气作业: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CO检测仪报警仪连续检测,现场设专人监护。

第十四条 煤气设施上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煤气动火作业必须经公司生产处、消防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有效切断煤气来源,打开放散阀和上下人孔;必要时要进行吹扫置换,经监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

第十六条 煤气危险区作业必须检测确认CO浓度≤30mg/m3,氧气含量在19%21%之间。

第四章 停送煤气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停煤气作业

停送煤气时要严格执行煤气传递卡制度,并提前通知煤气用户做好停送煤气准备。

1可靠切断煤气来源,指派专人巡视,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

2打开末端放散,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放散点周围40(有风时为下风侧45°夹角、半径40的扇形面)内的范围进行监视,防止有人中毒,严禁各种火源出现。

3通入蒸汽或氮气吹扫设备内部煤气(有计量器时先关闭计量器导管)。

4在末端取样测定:爆炸下限大于4%的煤气,浓度小于0.5%时;爆炸下限小于等于4%的煤气,浓度小于0.2%时,可以接通风机鼓风或打开人孔自然通风。

5在末端取气样分析,其氧含量接近21%为合格。

第十八条 送煤气操作

1检查确认煤气设施及所有附属装置具备送煤气条件。

2打开末端放散管。

3从始端通入氮气(或蒸汽)置换内部空气(有计量器时先关闭计量器导管)。

4在末端放散管处取样检测至氧含量低于2%为置换合格(如用蒸汽置换,末端放散见到白色蒸汽逸出即为合格)。

5关闭氮气后通入煤气,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放散点周围40(有风时为下风侧45°夹角、半径40的扇形面)内的范围进行监视,防止有人中毒,严禁各种火源出现。(如用蒸汽置换,在通入煤气之前不得关闭蒸汽,防止出现真空吸瘪事故)。

6在末端放散管处取样做爆发实验,连续三次全部合格后,关闭放散管。

第十九条 停煤气动火

1最后一次分析测定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动火超过2小时必须重新测定。

2在煤气管道上焊割,必须在通氮气(或蒸汽)的条件下进行,动火过程中氮气或蒸汽不间断。

3进入管道内部动火时,将动火处两侧1.52范围内沉积的易燃物清理干净,并喷洒灭火泡沫液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条 带煤气动火

1保持设备内煤气平稳的微正压(50300MMH2O),煤气含氧量小于1%

2所使用工具应为铜制工具,钢制工具上要涂抹黄甘油,避免碰撞时产生火花,引起着火爆炸。

3在动火部位附近煤气来源方向装设压力表,设专人监视煤气压力,或与附近仪表室保持联系。

4动火部位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5不许使用气焊,只能使用电焊。电焊机的电源开关要在煤气压力表附近,由压力表监视人员看管,如发现煤气压力低于规定标准,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6作业前确认作业点附近有无煤气泄漏,清除周围易燃物品。

7动火现场要备有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工具。

8操作者应佩戴防毒面具,动火现场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监护,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9禁止在雷雨天进行此类作业。

第五章 煤气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煤气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生产处和煤气防护部门;发生煤气火灾时应立即报告生产处和消防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煤气事故时,应由事故单位的厂长、或当班负责人为总指挥及时组织煤气防护人员处理事故,煤气事故现场视事故性质和波及的范围划定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 发生煤气着火事故时:

1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灭火,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2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闸门灭火。

3切断火源威胁的电源。

4煤气设备已被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

5煤气闸阀、压力表及蒸汽管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6用灭火器扑灭余火。

第二十四条 发生煤气爆炸事故:

1迅速切断煤气来源。

2吹扫残余煤气处理干净,加强事故现场通风。

第六章 关于对外委托工程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煤气设施的外委托工程(在煤气设备5米内施工),均由设备部门归口管理。施工单位(下称乙方)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工程内容的安全措施和施工计划,必要时要有施工示意图,以书面形式报煤气防护部门,煤气防护部门发给煤气施工安全审批表,按审批表要求各部门确认后方准施工。否则煤气防护站有权制止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或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到煤气防护部门进行关于煤气安全知识教育,乙方必须设有安全检查监督专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外委(包)单位进入煤气设施范围内,必须遵守煤气安全管理规定,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或工程安全措施落实不当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致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有专职人员现场监护外,设备部门、煤气防护部门、厂安全管理人员,均要现场监护,在施工中发现乙方安全措施落实不当,均有权制止施工,待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继续施工,生产处负责工程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七章 煤气安全防护器材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所使用的便携式报警器, 每半年必须送煤气防护部门进行标定;氧气呼吸器、苏生器,每年必须送煤气防护部门进行校验。

第三十条 煤气安全防护器材, 必须按说明书中使用要求规范使用。

第三十一条 所用的煤气安全防护器材, 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建立使用、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和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 便携式报警器, 使用前必须进行工作状态的检查,出现故障要及时报送本厂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所使用的煤气安全防护器材,必须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器材发生故障要及时送到安全部门有害气体检查站进行修复。

第三十四条 经过煤气防护部门检查、 检验维修的救护仪器,不充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卸、挪用。

第三十五条 正常使用的氧气呼吸器,氧气瓶压力应高于10MPa;空气呼吸器,空气瓶压力应高于20MPa。当氧气瓶压力低于3MPa,空气瓶压力低于5MPa时,严禁使用。

第三十六条 所使用的氧气呼吸器,氧气瓶压力低于10MPa;空气呼吸器,空气瓶压力低于20MPa,要及时充填气体。

第三十七条 煤气安全防护器材,必须存放在防潮、防腐、通风、易取用的部位,并设专用柜存放。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生产处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生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的附件有:

附件一:煤气作业动火许可证

附件一: 煤气作业动火许可证

煤气作业动火许可证

)类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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