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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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化的方法有类型化方法和价值补充方法。其中,类型化方法维系着法定主义与确定性的一端,价值补充方法维系着自由裁量与灵活性的一端,两者共同实践着公序良俗原则的价值。总之,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应当被逐步地应用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类型化;价值补充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公序良俗作为一种补充制度,有概括、抽象、灵活的特点,因此,能不断适应千变万化且无限发展的社会现实。[1]

一、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标准
以四川省泸州市的一起二奶遗产继承案为例,该案被传媒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案情介绍: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人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婚后因各种原因致使感情出现问题,关系逐步紧张。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纳溪人张学英,并与张同居,后黄于病危时留下遗嘱把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与其同居的张学英。丈夫死后,由于妻子拒绝分配财产,第三者遂将原配夫人上被告席,依据《继承法》第16条请求法庭判给其按遗嘱应得的6万元。此案经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0111月开庭宣判,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证无效,并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第七条认定黄永彬立下的给张学英的财产遗赠无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2]

要确定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我们必须对黄某的包二奶和遗赠这两个行为作出恰当的分析和判断。

依据《继承法》第16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同时,《继承法》是特殊法,《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当适用二者产生冲突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从这个意义上说,黄某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本案中黄和张的非法同居行为是遗赠行为产生的前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被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可见,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在这样一种事先行为就违法的前提下所做出的事后遗赠行为是否有效?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有不正当的原因时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也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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