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03-19 09:14:30

浅谈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同心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 马晓晴

森林公安有着"森林卫士"的光荣称号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通过半年时间的工作学习,我想对当前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存在的一些问题双重管理、执法体制等问题上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森林公安作为一个专业性的警种不同于其他普通行政执法机关,其身份是人民警察,必然比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拥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执法权威,因此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现行双重管理体制决定了森林公安是受制于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的身份特殊,拥有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没有的强制力,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随意调用警力去从事与人民警察无关的非警务活动,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和权威。而本身的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职责无法有效履行,这种情况在不同程度存在。

森林公安行政领导属于林业主管部门。但是主管部门并不具备管理公安队伍的条件和经验,只是按照林业部门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而地方公安机关在缺乏相应的权利下没有责任心去管理,在两头管理两头都管不好的情况下,致使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严重滞后,成为公安系统中的杂牌军虽然森林公安在业务上受地方公安的指导,但与地方公安的关系却又不是很紧密。虽然森林派出所也挂有某某公安局森林派出所的牌子,但更多的时候,地方公安也不把森林公安看成是一个系统的,而是兄弟单位。比地方公安的信息传达相对滞后。森林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比较被动,涉及一些刑事案件时,往往要请教地方公安,再加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指导又不多,长期以来,森林公安民警的政策水平、办案能力及办案节奏与地方公安的差距也是显而易见的,民警在谈到地方公安民警时也自愧不如。例如执行统一训练标准落实也很难。每年实战必训的三个必训制度。森林公安缺乏相应的基础设施和资源,除了新警培训、晋升警衔到南京森林公安学校培训外,基层和一线民警实战培训严重缺乏。在大练兵活动中森林公安要么划入地方公安统一实施,要么自己小打小闹,有的甚至作表面文章,敷衍了事。

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主体模糊复杂。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唯一主体。森林公安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既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不属于受委托组织,而是一个根据法律规定由部门授权的特殊组织。对于其他案件的查处,森林公安则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作出处罚决定的。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致使执法主体难以认定,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警务活动得不到有效保障。当森林公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行政处罚时,此时森林公安民警应该算是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去执行警务,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应该可以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如在遇到暴力抗法、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以使用警械直至武器来保障民警的人身权益,以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而以归属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森林公安机关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身份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普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享有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持有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森林公安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的身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而不是人民警察。穿着人民警察的警服去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其身份却是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极大削弱了民警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其他警种没有类似的情况,如铁路警察、缉私警察、民航警察,他们都是由法律直接授权如《铁路法》《海关法》《民航法》,然后再按管辖范围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刑事侦查权,根本不存在身份和主体模糊复杂的现象。由此引发了森林公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身份和主体的讨论和争议。

浅谈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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