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0-09-17 09:47:24

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文 件 号】豫劳社养老[2009]5号【颁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9-01-08【实施时间】2009-01-08【时 效 性】有效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基数。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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