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发布时间:2012-06-19 20:28:56

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和谐社会建设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综合实力迅速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整个十一五期间,我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2.6%,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目前保险业总资产接近5万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超过4.5万亿元。快速积聚的总体实力为保险业更好更深入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国民素质的提高,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保险与经济从本质上有着密切的联系。利昂.瓦尔拉斯在他的一般经济均衡理论中,将保险作为消除所有其他经济活动中固有的不确定性的一种手段。这样一来,我们就把保险与经济联系起来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罗认为,保险是一种服务性商品,它不具有物质性形态。与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过程相比,保险交易是一个“货币易货币”的过程,而非“货币易需求”的过程,因此,从保险的经济角度讲,我们可以这样定义保险: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保险的功能中,经济补偿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保险的补偿功能是指保险业在风险发生时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作用和功能。补偿灾害损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保险活动的根本目的。保险的经济补偿一般包括:

1、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而给付的保险金;

3、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4、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履约责任。

对于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相关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10 月,我国保险业累计赔付与给付超过1.2万亿元。2010,保险业在应对南方严重洪涝灾害、青海玉树地震、黑龙江伊春空难、上海高层住宅火灾等重大灾害事故中,积极履行保险责任,有力支持和配合灾后生产重建和善后工作;在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盛事中,保险业也较好地发挥了自身风险管理功能,为这些盛会的顺利举行作出了特有的贡献。但是,保险经济补偿功能也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

一、 经济补偿功能的定义需要完善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是贯穿于保险合同立法、司法以及当事人订立到履行保险合同整个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准则。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的范畴,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保险利益无法估价,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属于给付性质。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属于给付性质不容置疑,但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是否具有给付性质,或者说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直是保险界、乃至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法学界和司法界对这个问题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一种主张具有损失补偿性质,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或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另一种观点则主张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也不能免责。健康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为此经常引发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曾公开说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虽是人身保险,但与财产保险同样具有补偿性。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医疗制度改革,医疗费用的负担正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实践中的做法己突破了《保险法》有关补偿性原则的规定。如果修改后的《保险法》仍不明确规定健康保险的补偿性原则,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客户因住院而得利这种有违社会公平的后果,也会增加投保中的道德风险。

保险经济补偿功能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直接体现,并且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也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保险经济补偿功能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

二、 建议将经济补偿功能改为经济补偿和给付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直接体现,而损失补偿原则主要是针对非寿险而言的。显然,经济补偿功能主要适用于非寿险。对于寿险而言,保险的基本功能不是经济补偿,而是经济给付,因此将经济补偿作为保险的基本功能,并未将寿险的作用涵盖进去。在寿险中,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即保险经济给付功能。保险人通过发挥经济补偿和经济给付功能,为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提供经济保障。为此,建议将保险的基本功能由经济补偿功能更改为经济补偿和给付功能

三、 限制我国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发挥的因素

当前我国居民倾向于购买带有储蓄性质、投资功能的寿险,因此与保险的经济给付功能相比,阻碍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发挥的因素较多。据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统计,我国近几年每年受灾人口有2亿多人,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超过2000亿元,但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仅为1%左右。2008年初的雪灾凸显了我国保险补偿能力明显偏低的问题。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2月上旬,此次雨雪灾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11多亿元,保险公司共赔付10.4亿元(其中,农业险赔付4014万元,只占总赔款额的3.9%,涉农保险严重缺位),不足直接经济损失的1%,绝大多数受灾企业和个人的损失需由自己承担。保险覆盖面窄、投保率低限制了我国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充分发挥。以下逐个分析阻碍我国保险经济补偿功发挥的主要因素:

(一)居民风险意识淡薄

我国居民风险意识淡薄,如果投保后未发生保险事故、未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就认为白买保险了。保险公司为迎合居民这种保险不能白买的心理,着重开发具有储蓄、投资功能的产品,并极力夸大产品的投资功能。致使目前投资型保险成为市场的热点,非寿险备受冷落。

(二)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

产品和服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最终体现在产品和服务上。从表面看,我国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小是因为居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薄弱,但根本原因在于保险业自身。一是保险产品结构比较单一,无法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对保险产品的多样化需求;二是保险服务不到位。由于保险是特殊的无形商品,加之保险条款的非通俗性,使得许多人对保险不甚了解,因此保险产品不像实物商品一样一看就知道该不该购买,而必须通过营销和服务才能让人们了解和熟悉。但是目前保险业的营销和服务水平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保险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比较突出。

例如,国内保险市场普遍存在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是保户对保险业不信任的主要原因。保险的基本功能是经济补偿和经济给付,补偿和给付的表现形式是理赔。理赔服务使遭受损失的企业绝处逢生,使惨遭不幸的家庭重建幸福。对于保户来说,他们购买保险最关心的莫过于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否得到赔付,赔付是否及时准确。而保险公司理赔程序一般包括报案、登记、调查取证、提供要件、做卷、复核、审批等。但从报案登记开始,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一定马上就进入调查取证的阶段,这就无形中延误了理赔的进程。调查取证回来,是否马上做卷,做卷之后是否随即复核,复核完是否立即审批,期间都可能发生拖延的现象,日积月累,便形成了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保险理赔缓慢而且麻烦的抱怨。保险的直接功能是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后仅买到一个观念上的安全,危险事故发生时得不到相应的补偿,不会有人愿意花钱去买一个毫无实际意义的安全感。

(三)保险诈骗破坏了经济补偿功能

自保险产生之日起,保险诈骗、虚假理赔就像幽灵一样伴随其左右,给保险机制蒙上了浓厚的阴影。从实际情况看,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大量吞噬了保险费。有资料显示,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到2000年则升至9.1%,到了2005年,上升近至10%。全国每年有上百亿元的赔偿金流进骗子腰包。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保险公司支付的各类保险赔偿金中,至少有20%被保险客户恶意诈骗流失。不法分子人为地虚构、蓄意损害保险标的,或者编造、夸大保险事故的有关情况,将保险标的损失发生的偶然性演变为确定性,非法地增加了保险人的补偿责任。与此同时,也侵犯着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使保险所具有的经济补偿功能被严重破坏。

 (四)保险公司过分宣传经济补偿功能,防灾防损不到位

实践中,保险公司更多地承担了事后进行经济补偿的功能,而忽视了防灾防损。不少保险公司片面地认为其主要功能是经济补偿,主要任务是发展保险业务,在宣传时只注重宣传赔了多少,只注重经济补偿能力,导致投保方产生了重保险、轻预防损失了反正有保险公司赔的思想,使一些重大隐患的处理难度增加,更有人认为保险是赔出来的。虽然有些保险公司也强调防灾防损,但是不积极主动参与。

四、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建议

 (一)改进保险服务质量

1.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强化诚信教育,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大力倡导诚信观念,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严禁误导、欺诈等违规行为。逐步建立保险信用评价体系,维护行业形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一个样,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引导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保障型产品。

具有投资功能的金融产品比比皆是,但具有保障功能的只有保险。如果偏重保险产品的投资功能,而忽略其保障功能,将使消费者无法认清保险的必要性,不利于保险需求的深入发掘。当然,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是金融一体化的必然趋势。但是,不应该片面强调它的投资功能,应强调保障功能与投资功能的综合表现。我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主要精力应放在保障上,要大力开发适应民众需求的产品。例如,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特别是健康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应是现阶段最有潜力的险种,因为这些险种与居民收入的关联度相对较低。在发达国家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收入大约占总保费收入的20%左右,而我国在2007年该比例仅为8.16%,可见,其市场发掘潜力较大。 

(二)防范保险欺诈

 1.严把承保关。

  加强承保前的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是防止保险欺诈的第一道重要防线。在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不愿严把承保关。这就要求:首先,保险公司严格审核每一笔业务,对有疑问的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承保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堵塞保险欺诈的发生。其次,保险公司应转变观念,把反欺诈提高到战略高度来认识,予以充分重视。否则,一味追求保费收入而不顾业务质量,将会发生偿付能力危机。最后,改进对保险营销员的考核机制,在衡量业务员业绩时,除了考核业务数量之外,还应考核业务质量。

  2.严把理赔关。 

  严格理赔是防止保险欺诈的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一般保险欺诈者的手段比较隐蔽,这就要求理赔人员具有侦探一样的素质。首先,及时、严格进行现场查勘,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蛛丝马迹中找到破绽,查出真相。其次,严格审查各种索赔单证,全面收集与赔案有关资料,不断积累经验,并建立各类险种的欺诈标志识别细则表”,当出现表中的情况时,理赔人员应高度警惕。 

  (三)加强防灾防损

经济补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燃眉之急,但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在一些重大灾害面前,即使对被保险人再多的经济补偿,损害事件已经发生了,全社会的物质财富和人的生命已经受到了威胁,甚至无法再修复。因此,未雨绸缪才是最积极的做法。所以,保险公司不但要提供经济保障,还应积极参与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在损失发生前积极预防,在损失发生后及时补偿,避免出现承保之后坐等理赔的情况。

五、构建和谐保险,要实现四个统一。

(一)要实现政府的政策推动与保险业的主动参与之间的和谐。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以及十七大对保险业提出的要求,为保险行业构建了政府支持、政策推动的平台,现在的关键是抓好落实。从保险业层面看,要不断改进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方式,争取各级领导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保险宣传,提高保险的覆盖面,主动为政府排忧解难,在追求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中树立行业品牌,提升行业的影响力。

(二)要实现商业保险的支柱作用与社会保险的基本保障作用之间的和谐。

中央明确提出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并且要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但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城镇社会保障存在覆盖面不广等问题,另一方面是商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而且,二者还存在不和谐、不协调、相互排斥的问题。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存在归位大发展的问题,既要大力发挥社会保险的基本保障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支柱作用,而且二者要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完善,共同促进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的提高。

(三)要实现保险业足够诚信与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之间的和谐。

目前的客观现实,无论是保险行业,还是广大保险消费者,乃至于整个社会,都存在着严重的信用危机。保险业要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做出表率,大力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倡导诚信为本、重诺守信的经营理念。

(四)要实现保险市场各经营主体与全体从业人员之间的和谐。

在构建和谐保险进程中,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大力发展专业保险公司、中介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保险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明确营销人员的法律定位,稳定销售队伍,以实现全行业的大团结、大繁荣。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又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险业要抓住这难得的机遇,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加快发展步伐,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的功能作用,积极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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