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4-03 08:24:32

检委会议事规则

一、 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组成,检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法律政策研究室。

二、 检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 检委会议事范围包括:(一)讨论、决定在检查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二)总结检查工作经验,研究检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三)讨论、通过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讨论通过有关检查工作的条路、规定、规则、办法;(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提请夫妻的案件;(六)讨论、通过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的重要建议;(七)讨论、决定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回避;(八)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委会讨论的事项。

四、 检委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五、 检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六、 检委会会议的议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起。有关部门需要提起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需填写《检委会审议议题申请表》,并拟写出议题草案和审查报告向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提起。

七、 政策研究室具体承办下列事项:(一)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对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阅卷审查;(二)对提交的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对本院内部或者公安、法院之间有较大分歧意见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必要的阅卷审查;(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查工作规定、规则、意见、办法就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四)承担会议通知、记录和归路工作、有必要时负责编写会议纪要;(五)对检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六)根据检委会决定,起草并印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法律的报告;(七)选编检委会讨论决定的由指导意义的重大疑难案件;(八)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 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法律政策研究是应当将会议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在会前1至3日内通知检委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材料分送检委会委员。

九、 检委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有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报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所持材料会后应该交回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保存或销毁。

一十、 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对议题的审核情况及意见。

一十一、 出席会议的检委会委员,对讨论事项和案件应充分发表意见,意见要明确、具体、有条有理。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发表意见,供检委会参考。

一十二、 检委会召开会议时,专职检委会委员应当认真做好记录。检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要有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后,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归档备查。

一十三、 检委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除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以外,均须保密,不得泄露。

一十四、 检委会会议讨论记录、决议、决定和有关文件,应严格保管。如需要借阅、摘抄、复制。须经检察长批准。

一十五、 本制度由院检委会负责解释。

检委会议事规则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