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1 03: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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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4]27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3.25
【实施日期】2004.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2004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