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1 03:09:49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4]27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3.25

【实施日期】2004.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20043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1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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