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重点法条解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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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重点法条解读清单
2017年《民法总则》通过实施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已于20188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再次做客上海高院,为全市法院干警重点深入解读了物权编、合同编及人格权编草案的若干条文,老师加油现将此做要点清单式梳理,供大家学习交流。

梁慧星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重点法条解读清单 一、物权编 (一)添附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 2 / 2


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1. 添附制度是物权法上的制度,解决的是结合在一起的物的归属问题,不宜与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揽混同。
2.从合同法角度来讲,所有权的归属多数取决于合同性质,而不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加工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任务,所有权归委托人、定作人,这由合同性质决定而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3.附合:按照添附制度,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所有权归不动产权利人。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可以区分主从物的,所有权归主物所有人;难以区分主从物的,归价值大的动产所有人;价值相同的,归体积最大的动产所有人;难以区分的,按共有原则处理。所谓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与上述规则不存在必然一致性。
4.混合:这里指不同的物混合在一起难以区分,或区分代价过大的情况下,混合物归价值大的动产所有人;价值相同,归数量大的所有人;难以区分价值,按共有原则处理。
5.加工:添附制度中的“加工”与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不同,特指加工人因故意或过失把他人的材料用来加工完成自己的物品。民法上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材料主义,即加工物归属材料所有人;二是加工主义,若加工创造的价值远高于材料价值,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法律既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还要显示法律的取向,制裁侵权行为,因此鉴于加工主义易诱发侵权行为,应以材料主义为原则,加工主义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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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三人的权利:动产因添附制度而消灭,该动产上附有的第三人权利当然消灭。但第三人的担保物权应存在于动产物权消灭后的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上。
7添附规则只解决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不涉及损害补偿问题。在添附制度确定物的归属权后,求偿问题可根据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制度来解决。
(二)居住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六十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涉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一条 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物权法是否需要规定居住权一直存有争论,实践中确实存在需要保留居住权的情形,但其适用范围非常小,且由此产生的纠纷可通过现行其他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例如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可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可适用合同法等 2 / 2


有关规定。另外,我国也不存在需要法律规定居住权来解决居住问题的特殊社会背景,因此建议将“居住权”在草案中删除。
二、合同编 (一)合同的订立
第二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前向对方所作的允诺内容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对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合同内容的,该允诺视为合同条款。
1.“视为”表明允诺也属于合同的内容,这个“视为”不允许被推翻。 2.本条属于一般规定,也就是说允诺不仅作为某一个合同的内容,有同类合同都要将此视为合同内容,例如某允诺一旦被视为购房合同的内容,则同一小区其他买房人与同一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内容也包含该允诺,但这种无差别的处理方式,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3.本条规定与商事合同中的完整条款存在矛盾。所谓完整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明文规定在合同书上的内容为准,故该条款将允诺排除于合同之外。
第二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各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预约不多,且主要为买卖预约。从实践来看,我国采用预约的情形主要为买卖预约。因此,是否有必要将现有司法解释中的买卖预约上升为一般的合同预约,值得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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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九十六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1.本条规定了表见代表的效力问题。
2.民法条文可分为原则性规定、概括性规定、定义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和具体规定五种。除具体规定可作为裁判规则外,定义性规定、程序性规定不能作为裁判规则,概括性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裁判规则,原则性规定只有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可以作为裁判规则。而只有裁判规则直接规定某一法律行为的效力。
3.本条可删除,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效力问题,可适用《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以相对人善意与否认定行为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合同编草案删除了该条。这意味着因故意或过失处理他人之物的合同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合同有效。但这样的结果是危险的,不利于社会平衡,权利人通常难以从无处分权人那里获得补偿。
2.删除《合同法》第51条,其他制度将名存实亡。认定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没有了存在的必要,合同法中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也失去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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