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09-05 10:40:59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以国家教育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为依据,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原则:

围绕高校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中心任务,依法完善管理制度的原则;

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原则;

充分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凭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暂缓报到,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可暂缓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组织关系、档案、户口转移:

1共产党员应带县级以上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上海考生介绍信由所在学校或单位开至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外省市生介绍信由当地县委、市委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委等工作党委开至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入学时交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组织部代为办理。

2共青团员入学时应带本人的团员证办理团组织转接手续。

3、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的档案一律转入学校。

4被我校录取的非上海户籍的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可选择迁户口或者不迁户口。选择迁户口的学生:1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报到时交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迁入地址为:上海市龙腾路333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来校报到后带好本人身份证、人民币20元,去文汇路560号松江大学城派出所户籍受理室拍照。

5凡被我校录取的上海居民户口的学生,户口一律不移入学校。

6户口在上海延安西路900号的历届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把户口移入学校。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规定:

新生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报到,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确定拟录取后一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从规定的报到日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能住宿在校区内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一年度的75日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并在保留入学资格内经治疗康复,申请入学时须经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门诊部复查合格。

第十条 新生按期到校报到后,在三个月内须接受政治、业务、健康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放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

2、在报到后政治、业务、健康复查不合格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4、在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或不符合招生规定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二条 取消新生入学资格,原为应届毕业生的,由原学校安置;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原为历届毕业生,退回来源省;其它人员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在规定注册日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获批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没有取得学期注册的研究生没有学籍,不得参加考试。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新生在注册前,生活费和医疗费自理。注册后方可享受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学校鼓励研究生自愿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保险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注册后,学校自规定入学日期起算发给普通奖学金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休学。

1病不能坚持学习或治疗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经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经校门诊部证明必须休学者;

2、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3经批准,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

4以学生身份公费或自费长期出国留学者;

5已婚女性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6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7、修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休学手续:休学研究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2周内向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申请,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因病休学,还须提供校门诊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休学通知单》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由研究生处发给休学证明,并按时离校。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休学一学期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与须在学时间合计不能超过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能住宿在校区内因患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复学前一学期结束前2持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门诊部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因患肝炎休学者须提交期满前连续六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的诊断证明),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方可向学院申请复学。因生育学者复学前,须提交校门诊部的同意证明,方可向学院申请复学。因自费出国留学而休学的学生,复学后不能再次以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休学。复学后,行政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含服役期2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西部志愿者等政府组织的重大志愿者活动期间,保留学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适用学校的有关处理规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一学期内参加正常考试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本学期学分的25%者;

2)培养计划的前三学期完成的累积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30%

3)中期考核不合格,经第二次考核后仍不合格者;

4)在达到规定的学习年限时仍未完成学校的规定学业要求者。

2无故逾期2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3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较严重疾病经治疗不能康复且不能坚持学习者;

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从事全职工作(包括出国学习)者或连续擅自旷课(或离校2周以上者;

7毕业生未经批准在规定离校日起2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8因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不严重,但不宜继续培养者

9、研究生本人提出者;

10、其他特殊情况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可由学生本人、导师、学院的管理部门或校相关部门提出,经导师和学院领导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予以退学。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处理:

1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2按户政管理办法处理户口入籍事项。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来源省;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3自批准之日起,学生的医疗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及其它待遇;在2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4、学习满1学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5、学习未满1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6、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三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户籍管理按本条第2款规定执行。

7若退学的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参照学校的有关申诉的规定进行申诉。

 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二十六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或转导师。如确有特殊原因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或转导师

1所学专业停办;

2导师调动工作或出国不归;

3身体条件变化;

4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5其它特殊原因。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转专业或转导师,按下列办法办理:

1本校内转专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硕士点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硕士点所属学院同意,并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2转至外单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由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同时应征得转入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委的同意后方可正式转学,办理离校手续

3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证明和在原单位学习期间所有培养环节的成绩单及鉴定,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校领导批准,同时应征得转出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及上海市教委的同意。

4、转导师: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征得拟转入导师和硕士点所属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5转学转专业或转导师原则上只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2学期开学后1周内办理。

 学习年限、提前毕业与延期毕业

第二十八条 硕士生学2.5,学习年限为4.5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若入学满1年且提前完成课程学习、中期考核合格,可提前进入学位论文阶段,达到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应在拟答辩前1个月由研究生提出,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原则上至多提前半年。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未能按学制规定的时间完成学业任务,符合条件的可在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延期毕业。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由研究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延期毕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发放至学制规定的时间。

 毕业、结业、肄业与就业

三十一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整地完成学习任务,通过课程学习考试和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 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者,可以申请提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并提前按规定程序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提前获得学位。

第三十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环节,但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次申请论文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按新的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 研究生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整执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所有环节,因某种原因(受开除学籍处分除外)学习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三十六 研究生学习未满一年,因某种原因(受开除学籍处分除外)终止学习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填写教育部规定的《毕业研究生情况登记表》,其所在学院要作好毕业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和健康情况等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并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保留意见。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自主择业。

第四十一条 结业、肄业研究生学校不负责就业推荐。

第四十 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每年三月底和九月底颁发。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四十 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均须遵守我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 定向、委培研究生申请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自费出国留学(含办理中、英文成绩证明)、延期、提前毕业等事项,须征得原单位同意,由该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学校,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定向、委培研究生休学、复学、退学、延期、提前毕业等学籍处理以及纪律处分,由学校决定,并通知所在单位。由于原定向或委培单位、研究生本人单方或双方违约的研究生,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 定向、委培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应按协议回原定向、委托单位工作,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寄给该单位转发本人。

第四章 

第四十 为了使研究生既能集中精力学习,又能处理好家庭生活,我校提倡研究生晚婚。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具体规定,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学校不办理学生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研究生应以学习为重,提倡晚育如确需生育者,按相关规定办理。怀孕者可按本文件的相关条款办理学手续。

第四十 对于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学籍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对本文件实施修改。

第四十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四十九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沪工程研[2006]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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