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 - 超级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0-01-02 10:17:17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 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3.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4.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5.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6.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7.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8.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9. 索证索票制度

10.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1. 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

12.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3.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4. 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15. 特殊食品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5、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6、销售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7、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

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自检自查内容、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食品安全自检自查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3、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4、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检自查。

5、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6、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时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2、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进货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一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储存,每年核对一次是否有效:(一)营业执照;(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地理标志食品、转基因食品)、商标注册证、专利的证明;(五)强制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六)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3、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接验员对所进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应与供货方出具的发票及清单逐一核对。

7、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凭以上称号相应标示和凭证,只在初次交易时索取票证直接进入超市销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8、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9、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进货人员索取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入库或上架前查验记录,并自行组织食品抽查。并对索证索票情况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

10、食品销售者将加盖公章的进货票据直接装订成册建成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11、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经营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进口肉类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特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理制度。

2. 召回产品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品限于宁波东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进口的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如下产品:

2.1 不符合国家相关进口肉类质量安全标准,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进口肉类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

2.2 产品经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判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产品;

2.3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进口肉类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3. 公司职责权限

3.1 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

3.2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以下工作:

与客户沟通,建立产品投诉档案,对指定产品进行召回,专人跟踪记录产品所在市场召回进展情况。

对整个召回过程的监督、控制、协调工作,组织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和进口肉类安全危害调查、评估及分析情况的汇总。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标识和存放,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

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进口肉类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4. 产品召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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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接受信息:客服部负责接收经销商、消费者反馈的质量信息,并将信息书面反馈到公司;公司直接接收质监部门反馈的质量信息及公司内部反馈的质量信息;

4.2 信息确认:

4.2.1 公司接收相关质量信息后,要对接收到的质量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本规定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确定是否实施产品召回及召回级别,如需召回,需立即汇报公司总经理,最终由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召回阶段;

4.2.2 进口肉类召回级别的划分按国家《进口肉类召回管理规定》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召回:产品受生物或化学性污染,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进口肉类的召回;

二级召回:不符合进口肉类安全相关标准,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小、社会影响小的不安全进口肉类的召回;

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或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进口肉类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4.3 实施召回:

4.3.1 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或不安全进口肉类之后,公司立即停止该产品的进口和经销,对该批产品库存情况进行追溯和调查,凡是与该批质量问题有关的产品(包括已出库与未出库的)均在调查范围内,如有库存产品,将产品单独存放并标识清楚,同时安排库房存放预召回的产品(存放时加设不合格品标识)。

4.3.2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一级召回1日内,二级召回2日内,三级召回3日内)通知有关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3 进口肉类召回结束后15日内,公司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接收市级质监部门对召回总结报告的审查和召回效果的评估。如产品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则再次进入召回程序。

4.4 召回进口肉类的处理

对因标签、标识不符合进口肉类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进口肉类,公司可采取适当补救措施,经验证能保证进口肉类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对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不合格产品或不安全产品,予以销毁。

5. 召回记录的保存。

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召回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保存期限为三年。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一、 加强对企业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 培训目的:

(一) 加强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二) 通过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企业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特别要明确食品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 积极开展对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本企业食品经营安全。

三、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 培训方式: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业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五、 培训时间:本企业规定员工每周对食品安全内容进行自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 培训要求:本企业员工要端正态度、明确目的,认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本企业员工不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规定。

七、 对新录用员工为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八、 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安全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和奖惩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 对本企业食品安排知识培训及学习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对组织和参与情况、学习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同时加强对其培训与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2、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计划;

(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

(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4、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抽查考核。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发票等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快速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可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设置待召回(退回、销毁)食品存放区域并明示。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9、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10、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三)食品运输

  1、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应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设备或车辆。

  2、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3、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4、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5、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食品销售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2、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3、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4、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收集整理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5、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6、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7、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8、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索证索票制度

1、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3、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应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4、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

5、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

6、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7、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8、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考试。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贮存食品的场所和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扫,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混放。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隔墙离地,摆放整齐,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定期检查,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2、变质或过期食品、待处理食品、下架后暂停销售食品、拟退货食品等特殊食品,应划定专区存放,并有显著的标识说明。

3、不得将有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在无冷藏、冷冻的条件下储存。食品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做到原料、半成品严格分开存放。

4、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冷藏、冷冻柜()应有明显区分标志。新鲜蔬菜、水果的存放温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5、冷藏、冷冻柜()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保持霜薄气足,无异味、臭味,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6、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进入销售环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当获知或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时,食品经营者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应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3、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宣布实施召回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查找仓库、

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食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4、召回方式。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应将受影响产品全部收回;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

  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做出换货或退货处理;

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制定《产品召回通知》,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对召回产品的处置进行监督与跟踪,对不 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预防方案,防止此类问题的再发生。

6、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备案,

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措施,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厂家或上级销售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

  8、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下列不合格食品将停止销售、进行退市处理: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3)、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4)、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5)、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2、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3、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4、不得乱倒乱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5、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销售企业)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应对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带来的危害和损失,依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方案。

  1、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设立本单位各部门食品安全专管理员,并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理。

2、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的指挥、初步调查、处理、救援等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相应工作。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予以处置,及时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救援、调查、取证、善后处置等工作。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

  7、食品经营者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演练。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预防和控制本单位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和危害,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制定本预案。

一、主要职责

1、对发生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食品、工具、用具、设备等现场进行保护。

2、对发生突发食品卫生安全的事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详细报告发生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

3、协助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4、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生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现场进行采样、调查。

5、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进行清洗消毒。

6、公告收回巳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应急反应

1、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发现发生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后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

2、本单位负责人做为第一责任人应于2小时之内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

3、积极联系卫生机构并协助救治中毒人员。

4、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为了使本公司经营有序开展,按商品购销及台账制度,供财务、采购、销售参照执行:

1、 对每日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将品名、产地或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商姓名等内容记录台账。

2、 将供货商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进货发票(包括进货单),按批次装订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3、 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4、 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5、 查验所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批发销售台账,确保做到“帐货相符”。

6、 一旦发现有不合格产品售出,可按照销售台账迅速找到消费者并召回出售食品。

7、 客户退货产品直接交予公司或厂家,本公司财务必须做好退货记录。

8、 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特殊食品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摆放销售。

2、在销售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不得小于30cm×100cm)。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 - 超级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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