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3-06-30 20:39:20

现代经济信息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蔡婕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360007∥…………………………………………………………………………………………………………………………………………………………’t.;摘要: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而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与西方j ;嗣度经济学的土地产权理论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土地产权制度的弊病:;日益暴露。娶明确界定土地产权主体;要健套土地产权权能;耍大力培育土地使用权流传市场,才能带动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从而带动;;整个土地制度的变革。;关键词:中国;土地制度;产权改革j农村土地问题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而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随着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不仅带动了整个土地制度改革,也促进了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一,农村t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从理论界的角度分析。土地制度漫长的演变过程,推动了土地产权制度如火如茶的开展。其中,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日益发展,形成r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特别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1.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是和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I司的形式。在《资本论》中,乌克思把土地产权当作商品来理解,他提出了土地所有、r与有和利用i个概念。他认为,土地产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由土地所有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柬。1.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产权权能的核心。其中,资本主义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日益增大的剩余利润的转化形式。1.2土地占有权是指经济主体实际掌握、控制土地的权利。从理论层面上理解,占有土地的经济主体就享有土地r与有权。1.3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据一定的规则对一定土地加以实际利用的权利,是土地产权中最重要的权能之一。1.4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产权主体依据自己享有的相应权能而获得的一定收益的权利。土地所有者凭借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而拥有索取租金的权利。所有的土地产权权能既可以全部集中起来,由一个产权主体行使,又可以从中分离出一项或几项权能,独立运作。如:土地占有权和所有权可以彼此分离。另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的部分权能可以被当作商品来进行交易。土地产权交易商品化是土地产权配置市场化的基础。土地产权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由供求关系决定其价格.并按市场规则进行流转。可以说,马克思的土地产权制度构成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流转的基本理论支撑。‘2.西方制度经济学的土地产权理论从理论l二说.西方制度经济学认为。只有按照普遍性、排它性和可转让性的效率原则去界定产权,产权明晰度才能达到最优的途径。普遍性是强调产权界定必须是涵盖全社会资源及这些资源的相关用途,应该包罗万象;排它性强调在产权界定后,资源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应当是相吒排斥的.同属于一个经济单位:可转让性强调资源可以自由地从一个所有者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明晰产权关系就是通过确立排他性的产权,使行为人有着明确的利益边界和交易界区,并引入市场化的竞争规则,使产权主体在市场上展开公平的竞争,独立承担决策的后果。一旦建立了这样的明晰的产权制度,就会实现一系列经济增长的效率价值。与此同时,合理界定产权可以对产权主体产生更有效的激励,可以约束土地使用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且,土地产权制度的提高可以更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土地使用价值。总之。土地产权的明晰和合理流转是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实现资源最佳配置的根本途径。总之,这些产权理论为我们当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在我国的土地产权改革中,我们宏观上应以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为指导,在峰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实现土地使用权的适当流转。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土地产权问题上,吸收新制度学派的研究方法,对土地产权交易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衡量,并在法律上加强对土地产权的界定。二,我国农村七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曾一度充分调动r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农村经济焕发出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但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土地制度日渐暴露出了它的局限性,并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建设的瓶颈。1.产权主体界定不明在我国涉及土地的法律中,《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然而,对集体这一词的界定,却并未给予统一精准的解释。在实际的操作运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r众说纷纭的现象。如《宪法》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农业法》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这些规定,表面h确定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是集体,实际上却没有具体的法定产权主体。就中国的现有农村国情而言。农业(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复存在,而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也都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代表者,因此,“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便成为了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无法成为真正的产权所有者。退一步说,即便农民集体在行使土地产权时,也受到了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层层限制。国家作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对土地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放眼国内。随意征用或过度使用七地的现象不在少数。由于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严重分离,农民仅凭使用权很难有话语权,低价定购以隐性形式征收了巨额地租,农地征用过程中也因缺乏具体产权保护而导致土地出让金流失惊人,农民的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2.产权权能缺位不全按照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土地产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由土地所有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但是在中国的现有国情中,农村土地产权的权能残缺不全,使一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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