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25 07:05:42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民工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宜政办发[2016]12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0

【实施日期】2016.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宜政办发〔201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622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完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化工、轻纺、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治理重点,形成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力争到2020年,我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无拖欠目标。

二、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罚。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实名制管理为重要抓手,以考勤制度为重要依据,创新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模式,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形成长效机制。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提供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记录。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庆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意见 》(宜政办秘〔201440号)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市政工程项目按工程进度款10%,房建项目按工程进度款25%,其他性质的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市场行情约定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比例),将工资性工程款先行单独拨付至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分包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五)加强施工现场维权信息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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