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雾航规则

发布时间:2015-01-19 16:40:09

船舶雾航规则

进入雾区前应采取的措施

1进出港口时遇有浓雾,可主动、及时与作业者协商,尽量避免浓雾时进出港口。并将沟通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2进入雾区前,值班驾驶员应利用一切手段测定一个实测船位。

3掌握本船周围的船舶动态,对与本船有碰撞危险的船舶尽早取得VHF联系,协调避碰行动。

4保持驾驶台的门窗开启。全船保持寂静,以免扰乱当值人员的听觉。

5改自动舵为人工操舵。

6进出港口或通过密集渔船区或船长认为必要时应派人了头,并备锚。

7值班驾驶员应通知机舱做好雾航准备

雾中航行

1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的规定。

2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五条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规定。

3使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4船长到达驾驶台后,值班驾驶员应将船位,周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报告船长,船长应检查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

5船长在驾驶台值班时,并不免除值班驾驶员和水手的值班职责。

6保持不间断的了望,经常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的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所有了望人员应履行职责,不得离岗位,如发现有灯光,声音,回声,船影,气味,陆岸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船长报告。

7航行中应注意掌握船位,应充分考虑到船速慢以后受风流的影响大,尤其是在狭水道或航道等受限水域,应用雷达和GPS核对船位。

8及时使用甚高频等有效通讯手段与他船沟通,获取他船的动态以及协调避让行动。

9充分熟练地操纵和使用雷达,进行连续的、不间断的观测,并注意掌握雷达设备的特性和局限性。

10在下列情况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而且,无论如何应极其谨慎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10.1当听到他船的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以前;

10.2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

10.3雷达跟踪的近距离来船动态有疑问或近距离来船目标丢失;

10.4如有任何怀疑的情况时。

11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应及早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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