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地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01 19:33:17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地工作制度

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一、能正确认识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具体任务;

    二、要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要具有较强的组织指挥能力、临机决断能力。

    四、要做到三个不(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罪过)四个一样(政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工作上一样信任、生活上一样关心)八清楚(住址清楚、犯罪性质清楚、释放时间清楚、家庭状况清楚、经济条件清楚、思想动态清楚、外出活动清楚、交往人员清楚)

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工作制度

一、报到登记制度

    1、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持《再就业证》到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报到时,基地帮教机构应进行登记。

    2、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帮教机构在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持《再就业证》报到后,应进行登记、建档、立卡,实行一人档,分类管理。

    3、对未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经调查确认后,应责成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补办登记手续。

    报到登记工作要求

    1、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对来基地报到就业的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做到热情接待,态度和蔼,用语文明,礼貌待人。

    2、在接待中应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生活等情况,进行法制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

    3、报到登记时,应准确填写报到人员所犯罪行、家庭住址、监狱现实表现及个人特长、爱好。

    4、对接待中掌握的重点人员,应及时做好回访工作。

二、访问谈心制度

    1、过渡性基地帮教责任人每月至少找帮教对象谈心一次,重点帮教对象应每半月谈心一次。

    2、帮教责任人在下列情形时要做到必访:婚丧时必访、生病时必访、有纠纷时必访、有困难时必访、有突发情况时必访。

    3、帮教责任人在下列情形时要做到必谈:犯错误时必谈、受挫折时必谈、思想有问题时必谈。

三、结对帮教制度

    1、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到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就业时,基地帮教机构应指定专人为其帮教责任人,与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建立结对帮教关系。

    2、建立帮教关系要签订帮教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五份,由帮教责任人、被帮教人、安置帮教基地领导、基地帮教机构和县区司法局帮教办各执一份。

四、学习制度

     1、政治学习制度。每月至少对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政治常识方面的教育,巩固其改造的成果,端正其思想。

    2、每季至少组织一次法律、法规培训。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婚姻、家庭、人身、财产权利等民事基本法律。

    3、每年要定期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一、两门实用技术,检验其学习效果,并将考试成绩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就业参考。

五、会议制度

    1、各级领导小组每年要召开12次领导小组会议。

2、街、镇安置帮教办每季度召开一次学习研究会,集中学习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通报本辖区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的现实表现情况,掌握刑释动态。

    3、基地帮教机构每季召开一次形势分析会议,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帮教措施,分析基地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对象的现实表现,有针对性的制订重点人员帮教措施。

六、信息报送制度

    1、县、镇、基地帮教机构要建立三级组织信息网络,及时报送社区矫正、刑释解教有关信息。

    2、基地帮教机构要指定专人,对基地就业的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对象在基地工作中的好的表现和作法予以宣传报道,激励和感化其他人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过渡性安置的七种渠道

一、对原有工作单位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机构应主动与原单位协商,争取让原单位接收;

    二、对原来没有工作单位或原单位无力接收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机构应鼓励扶持他们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争取让其他单位接纳他们;

    三、对农村刑释解教人员应及时划分责任田,有条件的可安排到乡镇村办企业,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安排其亲属抚养、赡养或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救济;

    四、积极向有关单位推荐有一技之长的刑释解教人员,鼓励其竞争上岗;

    五、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条件;

    六、对没有资金、生产资料、技术和年老体弱、孤独无依靠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和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共同设法安置;

    七、由各级安置帮教部门共同创办过渡性安置点或安置实体,安排无家可归、无亲投靠、无业可就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

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刑释解教人员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二、社会经济权。包括劳动权、接收物质帮助权、合法财产权。

    三、婚姻家庭权。

    四、受教育权。刑释解教人员依照宪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入学、招考不受歧视。

    五、事业发展权。刑释解教人员有权加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之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的同时不断充实自己,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地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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