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会议和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5 04:27:5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会议和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办字[2009]33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2

【实施日期】2009.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会议和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字〔200933号 20093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简会议和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等规定,在加强会议管理、完善会议制度、改进会议形式、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会议过多、邀请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过多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部门和单位不能严格执行会议计划,认真履行审批程序,随意扩大会议规模,提高会议规格;个别部门和单位会议纪律观念不强,没有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等。对此,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改进。

为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活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使各级领导同志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落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精简压缩会议

(一)严格实行会议计划管理。省政府各部门要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下一年度拟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活动)的请示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并编制会议计划,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省政府批准的会议计划,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会议规模,延长会期,提高会议规格。凡未列入计划的会议,一般不得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因特殊情况确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须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报省长批准。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

(二)认真执行会议报批制度。列入计划的会议,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会前按程序向省政府办公厅报批具体方案。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会议和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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