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负责人管理制度(新版)

发布时间:2020-08-07

学生社团负责人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指负责人是指学生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一般设置1名正会长,1名副会长。 2、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
3)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
5)在学生社团中具有一定威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才能。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曾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4、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程序:
1)在群众推荐、原会长推荐和会员自荐的基础上,产生推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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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学生社团理事会向社联会提交推荐名单; 3)社联会对推荐名单进行充分调查、了解,确定候选人;
4)在社联会的监督下,由学生社团原会长主持,学生社团内部进行民主差额选举; 5)选举结果报社联会批准生效。 5、学生社团会长换届交接规定:
1)学生社团会长必须从参与该学生社团一学期以上的成员中产生;
2)新老学生社团会长交接工作由原学生社团会长负责具体实施;

3)新老学生社团会长换届交接时应把学生社团档案、财产清单、经费等一切学生社团事务及时移交,移交结束后向社联会办公室递交一份财产、经费清单,如在交接之后出现财产遗失,责任由新学生社团会长承担; 4)新学生社团会长必须提交一份有建设性意见的计划书;
5)学生社团会长上任后,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内会员意见强烈的,社联会有权撤销其职务,重新挑选一位有能力、精通学生社团业务的理事担任该学生社团会长。 6、由校团委、社联会任命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属学生社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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