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20-08-08


XXXX供水总公司
职工安置方案
(本案已于XXXXXXXX日经XXXX供水总公司第X届第X次职代会审议通过XXXX供水总公司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七二0厂等41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XXXX]8号文件)文件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为深入贯彻执行十七大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安定的关系,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维护社会的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件、《关于XX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毕署办通[XXXX]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社会安定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各级政府文件精神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和XX地区行政公署对职工安置的政策,把职工安置放在关闭破产工作的首要位置。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鼓励职工自谋职业,拓宽安置渠道和就业门路,使企业职工在法律、政策的指导下得到妥善的安置和实现再就业,从而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博发动群众,群策群力
广博动员职工,认真分析和讲解当前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的历史背景和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同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
适应。
(三)政治核心与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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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保障职工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工安置原则
职工安置是企业关闭破产的重点,为切实做好XXXX供水总公司职工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操作,平缓推进原则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贵州省、XX地区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2.根据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日期确定详尽财务数据。
3.多方参与,民主评议、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安置方案经多种形式广博征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积极稳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安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尤其是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确保安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根据政策规定,针对XXXX供水总公司的情况,实行统筹安排、分类安置,分别制订例外的安置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妥善到位。
(三)积极促进再就业原则
在企业关闭破产时,与XXXX供水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通过各种安置渠道实现再就业,在新组建的公司首先安置原公司职工就业,并依法建立劳
动关系;若其他企业依法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其他企业有权根据被接收职工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自主安排到其所需的工作岗位并决定其劳动报酬。
(四)鼓励自谋职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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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关闭破产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鼓励职工自谋职业。 (五)各职能部门共同协作原则
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积极与企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努力,做好安置工作。
三、破产企业人员的界定和人员状况 (一)破产企业职工的界定
XXXX供水总公司在实施政策性破产进行职工安置时,依法对用工进行算帐。截止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仍与破产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纳入职工安置范围。对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已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列入职工安置范围。安置标准按照《XX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障局关于XX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的通知》[毕署办通(XXXX140]文件精神执行。
(二)XXXX供水总公司的人员状况
1.截止XXXX930日,XXXX供水总公司职工总人数为246人。其中,不变工127人,合同制职工63人,退休人员56人。
2.截止XXXX430日,XXXX供水总公司抚恤人员7人。 四、企业职工的安置 (一)职工提前退休
1.根据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的规定,在实施政策性破产中企业职 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50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45周岁。职工身份以档案记载为准,下同)退休政策。计算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2.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等,按照《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2006]20号)及 3 / 11



相关政策规定计发,同时按规定享受今后国家及省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提前退休人员退休,今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金不从头计发。
3.提前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按本方案中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部分执行。
(二)一次性安置人员的安置
企业关闭破产时,国有企业职工不符合退休或提前退休条件以及过渡性安置条件的,可以从以下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1.选择一次性安置费
根据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的规定,按每年工龄18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其从头就业并再次参报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一次性安置费计算标准如下:
一次性安置费=1800元/年×职工本人工龄
其中,工龄是指职工本人的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时间以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为准,不悦一年按一年算。下同。
2.选择经济补偿金
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
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为准(本人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执行)。
选择此种方式进行安置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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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职工本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工龄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在新的用人单位再就业的,其社会保险费由新的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自谋职业的,按个体工商户、灵敏就业人员续接养老保险关系,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企业应为实施破产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缴足不得少于两个月的医疗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医疗保险按地、县现行的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三)过渡性人员的安置 1.过渡性人员的界定
根据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规定,对经劳动部门认定的以下两种人员作过渡性安置:
1)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男50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45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40周岁),以及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国有企业职工;
2)从事分外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烦琐体力劳动和其他无益健 康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且不愿意选择一次性安置,年龄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10年以内(含10年)的(即男45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40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35周岁)职工。
2.过渡性安置的人员进入XX市利群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过渡性安置的人员从法院宣告破产的次月起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由托管机构发给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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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安置人员基本生活费按企业所在地同期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今后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变动(XXXX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0%455元)。
3.在过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2006]2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按规定享受今后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
4.实行过渡性安置的职工,都应当与企业破产清算组签定过渡性安置协议。
(四)因工伤残或职业病职工的安置
1.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不再享受关闭破产企业其他安置政策。
按受伤时的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的,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除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外,发给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同时按照受伤时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XX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七级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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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入退休管理和过渡性安置的工伤职工旧伤(职业病)复发医疗费、经劳动能力鉴定享有的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省和毕署办通[2007]129号文规定计算预留。
有关因工伤残或职业病职工安置的其他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XX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的规定执行。
(五)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
1.企业破产终结前,XXXX供水总公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日常管理工作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托管机构。
2.根据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本次企业破产关闭时,XXXX供水总公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费,按法院宣告破产时XX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或破产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缴费比例计算预留5年,所需费用由破产企业资产(含土地)变现资金予以支付,资产(含土地)变现不足以支付时,其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分年度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前的实际发放额为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工伤(职业病)医疗费及相关补贴、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及过渡性安置人员托管期间的其他费用,按毕署办通[2007]129号文件和毕署专议[2007]118号文规定计算预留。
4.离休人员单独统筹医疗费,原由财政承担部分,经费来源和开支渠道不变。原由企业承担部分,以本地当年离休人员医疗单独统筹缴费标准为基数,按企业离休实际人数计算10年预留,划拨托管机构管理。
5.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工伤(职业病)复发医疗费及相关补贴、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离退休人员及过渡性安置人员托管期间的其他费用,根据XXXX供水总公司的实际情况,该厂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只计发高龄补贴,测算预留,由有关部门审核确定,托管机构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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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退休人员中的工伤残人员所需工伤复发治疗经费,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工伤治疗费用在破产预留费用中列支。
(六)抚恤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企业破产关闭时,XXXX供水总公司抚恤人员(含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费用,从企业破产费用中预留并移交给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管理、发放。
五、职工劳动债权的处理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法院宣告破产前,企业及其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同期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作为缴费基数。政策性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补缴。
XXXX供水总公司欠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滞纳金在本次企业破产费用中按规定进行支付。
(二)拖欠职工工资
XXXX供水总公司因历史原因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发放的工资低于其所在地同期政府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作为职工劳动债权在本次企业破产费用中优先支付。
(三)拖欠工伤职工、抚恤人员待遇
XXXX供水总公司拖欠工伤(含患职业病)职工的各项补助金、因工死亡家属的抚恤金等在本次企业破产费用中优先支付。
六、安置过程中的详尽事项 (一)职工安置经费
1.积极筹措落实资金,确保职工安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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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托管机构划拨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安置人员预留费用、托管费用等纳入托管专户储存管理。
3.政策性破产安置资金由财政垫支,用企业资产处理变现偿还,破产所需资金缺口部分,由政府财政托底。
(二)安置手续的办理
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必须按企业破产清算组要求办理有关安置手续,否则视为放弃接受安置权利,由此产生的责任自负。
(三)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管理和发放
1.清算组负责安置费的拨入、保管、发放,负责一次性安置费核算到人。 2.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发给安置费发放凭证经济补偿金发放凭后,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发给本人。职工领取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经发放的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手印,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四)职工档案的管理和移交
1.依据职工档案,切实作好破产企业每个职工的年龄、工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等的认定,杜绝档案丢失。
2.坚持档案随人调转的原则,认真进行档案算帐。原已退休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过渡性安置人员、抚恤人员的档案移交人事管理部门管理;实现再就业职工的档案移交新录用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管理;自谋职业职工档案按规定移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企业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托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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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其企业关闭破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企业关闭破产安置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998930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10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三)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它单位招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相应移交,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四)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被其它用人单位录用,基本养老保险的接续按国家、省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退休人员和过渡性安置人员应纳入XX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前尚未纳入的,自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次月起纳入XX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二)退休人员和过渡性安置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统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预留后,移交托管机构管理,退休人员、过渡性安置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保险。
(三)实现再就业的职工,随新的用人单位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四)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灵敏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未就业的可根据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身份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
九、失业保险关系的处理
对于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对不符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规定执行。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保留,其从头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十、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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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单位就业的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十一、职工安置方案实施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由XXXX供水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组织并实施职工安置工作。 (二)企业破产清算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认真宣传国家有关破产职工安置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使职工安置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制定详尽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4.负责对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摸底、清查、分类登记、审查核实。 5.负责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拨入、保管、核算和发放工作。 6.负责移交社会职能等详尽工作。 7.做好安定工作,确保破产工作顺利进行。 8、人民法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本案按规定程序征求意见后上报,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XXXX供水总公司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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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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