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20-08-08
XXXX供水总公司
职工安置方案
(本案已于XXXX年XX月XX日经XXXX供水总公司第X届第X次职代会审议通过XXXX供水总公司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七二0厂等41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XXXX]8号文件)文件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为深入贯彻执行十七大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安定的关系,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维护社会的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件、《关于XX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毕署办通[XXXX]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社会安定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各级政府文件精神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和XX地区行政公署对职工安置的政策,把职工安置放在关闭破产工作的首要位置。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鼓励职工自谋职业,拓宽安置渠道和就业门路,使企业职工在法律、政策的指导下得到妥善的安置和实现再就业,从而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博发动群众,群策群力
广博动员职工,认真分析和讲解当前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的历史背景和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同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
适应。
(三)政治核心与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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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保障职工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工安置原则
职工安置是企业关闭破产的重点,为切实做好XXXX供水总公司职工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操作,平缓推进原则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贵州省、XX地区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2.根据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日期确定详尽财务数据。
3.多方参与,民主评议、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安置方案经多种形式广博征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积极稳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安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尤其是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确保安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根据政策规定,针对XXXX供水总公司的情况,实行统筹安排、分类安置,分别制订例外的安置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妥善到位。
(三)积极促进再就业原则
在企业关闭破产时,与XXXX供水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通过各种安置渠道实现再就业,在新组建的公司首先安置原公司职工就业,并依法建立劳
动关系;若其他企业依法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其他企业有权根据被接收职工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自主安排到其所需的工作岗位并决定其劳动报酬。
(四)鼓励自谋职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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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关闭破产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鼓励职工自谋职业。 (五)各职能部门共同协作原则
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积极与企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努力,做好安置工作。
三、破产企业人员的界定和人员状况 (一)破产企业职工的界定
XXXX供水总公司在实施政策性破产进行职工安置时,依法对用工进行算帐。截止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仍与破产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纳入职工安置范围。对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已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列入职工安置范围。安置标准按照《XX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障局关于XX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的通知》[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XXXX供水总公司的人员状况
1.截止XXXX年9月30日,XXXX供水总公司职工总人数为246人。其中,不变工127人,合同制职工63人,退休人员56人。
2.截止XXXX年4月30日,XXXX供水总公司抚恤人员7人。 四、企业职工的安置 (一)职工提前退休
1.根据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的规定,在实施政策性破产中企业职 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50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45周岁。职工身份以档案记载为准,下同)退休政策。计算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2.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等,按照《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2006]20号)及 3 / 11
相关政策规定计发,同时按规定享受今后国家及省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提前退休人员退休,今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金不从头计发。
3.提前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按本方案中“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部分执行。
(二)一次性安置人员的安置
企业关闭破产时,国有企业职工不符合退休或提前退休条件以及过渡性安置条件的,可以从以下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1.选择一次性安置费
根据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的规定,按每年工龄18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其从头就业并再次参报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一次性安置费计算标准如下:
一次性安置费=1800元/年×职工本人工龄
其中,“工龄”是指职工本人的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时间以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为准,不悦一年按一年算。下同。
2.选择经济补偿金
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本
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为准(本人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执行)。
选择此种方式进行安置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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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职工本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工龄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在新的用人单位再就业的,其社会保险费由新的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自谋职业的,按个体工商户、灵敏就业人员续接养老保险关系,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企业应为实施破产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缴足不得少于两个月的医疗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医疗保险按地、县现行的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三)过渡性人员的安置 1.过渡性人员的界定
根据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规定,对经劳动部门认定的以下两种人员作过渡性安置:
(1)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男50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45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40周岁),以及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国有企业职工;
(2)从事分外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烦琐体力劳动和其他无益健 康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且不愿意选择一次性安置,年龄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10年以内(含10年)的(即男45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40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35周岁)职工。
2.过渡性安置的人员进入XX市利群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过渡性安置的人员从法院宣告破产的次月起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由托管机构发给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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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安置人员基本生活费按企业所在地同期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今后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变动(XXXX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