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常见问题解答2020年第一期(总第六期答疑)

发布时间:2023-03-15 05:17:32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常见问题解答2020年第1期(总第6期)第一部分布点采样方案编制与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相关问题1.基础信息调查阶段为关闭地块,开展初步采样调查时地块部分或全部转变为新在产企业地块,进行布点采样方案编制时对此类地块应如何考虑?答:对此类地块进行布点方案编制时,布点区域和检测指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基础信息调查阶段获取的原关闭地块生产布局及特征污染物,如果新的在产企业属于重点行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布点时考虑新的在产企业生产布局及相关污染物。布点时还应充分考虑新的在产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可能对采样工作带来的限制。2.对于只有人员访谈资料、没有其他资料的地块,布点采样方案如何编制?答:在确认其他资料收集不到的前提下,布点区域可以参考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等相关资料确定,还可以采用随机方式进行确定,但布点区域数量可按初步采样调查相关技术规定适当增加;特征污染物可以参照同时期、同类型企业的生产工艺确定;其他内容需满足布点采样相关技术规定。3.地块面积较小的初步采样调查地块,是否可以只选择一个布点区域?布点区域面积较小,例如污水治理区域只有10m2,仅布设一个土壤采样点是否可以?答:应按照初步采样调查技术规定要求执行,原则上每个疑似污染地块应筛选不少于2个布点区域,每个布点区域原则上至少设置2个土壤采样点位,可根据布点区域大小、污染物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点位数量的适当调整应围绕目的进行。布点的目的是最大可能捕获污染,若能达到目的可以适当减少布点数量。4.《GB/T36600-2018)中未包括的污染物,在布点采样方案中是否可以不列为检测因子?1
答:按照环办土壤函〔2018〕924号文要求:土壤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T36600-2018)中的必测项目,基础信息调查阶段确定的特征污染物在必测项目外,且有测试方法的,原则上也需要测定。评价标准中未涉及的污染物项目,暂不进行评价。5.设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时,是否需要考虑周边地块的特征污染物?答:按照本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初步采样调查技术规定设置检测指标,原则上应重点关注地块范围内当前和历史上涉及的特征污染物,有条件时可视情况考虑周边地块的特征污染物。6.经判断认为地块不涉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地块,是否仍需采集检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土壤样品?答:按照环办土壤函〔2018〕924号文要求:土壤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T36600-2018)中的必测项目,基础信息调查阶段确定的特征污染物在必测项目外,且有测试方法的,原则上也需要测定。若不采集检测GB/T36600-2018必测项目中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土壤样品,需在布点采样方案中提供详实、充分依据,并应通过专家评审和管理部门认可。7.地块特征污染物若毒性很小,或用量特别小,是否可以不进行检测?答:初步采样调查阶段检测指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基础信息调查阶段填写的特征污染物;在方案评审阶段应对特征污染物、检测指标进行充分论证,毒性小、用量小的特征污染物原则上可不纳入检测指标;通过专家论证确定的检测指标,需要进行检测。8.在划定布点区域时应如何考虑大气沉降对地块土壤污染造成的影响?答:若大气沉降为土壤污染的主要污染途径,布点区域应设置在污染点源或非点源的下风向,并考虑大气沉降距离(风向、烟囱高度、沉降颗粒物大小等)因素,尽量选择在裸露地面处布点。9.缺少地质地层信息时,布点方案中如何确定采样点钻探深度和样品采集深度?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持预先开展调查地块地质预勘察,进而在布点采2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常见问题解答2020年第一期(总第六期答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