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发布时间:2019-03-09 14:12:15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认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2]313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2.12.25

【实施日期】2002.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

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认证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2]313号)

省直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认证的通知》(冀劳社(2002)93)文件精神,省厅决定对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点)实施年审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两定点年审认证目的。根据医疗保险管理的要求,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从今年起,每年第一季度为省直两定点年审时间,省劳动保障厅对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审验。通过年审认证,促进两定点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二、两定点年审认证的主要内容

()定点医疗机构年审内容

1、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医疗保险管理负责人,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设置专门机构,其他的要有医疗保险专()职人员。

2、医疗服务管理情况。认真执行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品种备药率,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

3、执行医疗保险协议情况。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协议,双方责、权、义务明确,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未出现违规的行为。

4、卫生、药品、物价部门监督管理情况。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就医未发现医疗责任事故或技术事故,执行国家、省医疗收费标准,药品医疗收费合理,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统筹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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