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四适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0-06-26 05:45:10

关于《司法解释四》中用人单位单方
解除劳合同的法律适用略探
厦门市开发区、电子信息工会 蔡琳

2013 2 1 日起适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 )第十 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规定, 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 先通知工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 请求用人单 位支付赔偿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 关程序的除外。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未通知工会组织的法律后果, 侧重于完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程序性的规定。本文以实践案例的入手,略探讨《司法解释四》中用 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合同未通知工会的法律适用。

一、案例 近期,笔者在参与处理两起基层企业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 中,涉及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与事先通知工会的规定问 题。

案例一:一家外资企业发生群体性停工事件后,用人单位以“劳 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采取一次性开除的方式,单方解 除数十位的职工劳动合同,未在规定的程序中通知本企业工会的案 件,被开除职工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本企业工会在上级工会 指导下,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 事先通知工会的证明材料。

案例二:一家企业因本企业工会无法开展活动时,企业以“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为由,拟单方解除两名职工劳动合同,通知上级工会,要求上级工会 出具同意其单方解除意见的案件, 上级工会采取进入企业调查了解职 工与企业情况, 作出建议用人单位与职工继续协商解决, 不同意采取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

以往较长一段时间以来, 用人单位较强调其用工自主权, 相当一 部分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认为根本无须交由工会过问, 工会没有享到应有知情权。 另一方面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 工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的情况下, 如何操作与履行未给予较高度的 重视,主动参与维权的意识仍较弱。 劳动争议事实的认定须依照事实、 证据与法律规定进行, 该两起案件的发生处理过程中, 均涉及到用人 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过种中, 用人单位通知程序义务规定与工 会参与劳动合同监督职能的体现,必须准确掌握、理解、适用《司法 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

二、有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依据 除了本文开头提到 2013 21日起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以下简称《司 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 外。 还有其他的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工会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法定对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代表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工会维护职能包含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整个过 程中。《工会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 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 6 条规定, 工会应当帮助、 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 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 动法》第 88 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 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明确工会组织对劳动合同 的整体过程中以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履行对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权。

(二)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有事先通知的法定义务 《工会法》第 21条第 2款规定,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 法规和有关合同, 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 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并将处理结果 书面通知工会。《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为, 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 应当提前 7 日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 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 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将用人单位提 前通知时间细化规定为 7 日。

《劳动法》第 30 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 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工会应当 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 第 43 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 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 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上述的有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将事先将理由通知工 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且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工会还有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的 权利,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充分的重视与关注, 并将重新研究处理的 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从而确保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知 情权,充分彰显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 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违法 地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从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使企业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时,无法绕开本企业工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起到纠正、制 止的作用。

三、《司法解释四》)第 12 条规定的理解

《司法解释四》)第 12 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规定, 但未按照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 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一)用人单位是界定为依法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 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地方总 工会、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有会员 25 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 委员会。不足 25 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建立 工会小组, 若干个单位的工会小组可以联合组成基层工会委员会; 也 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 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用人单位建立了的工会组 织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法定的工会组织。在工会组织体系中,能与职工建立劳动 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组建成立工会组织后会有三种组织形式:一是 25人以上的建立为基层工会委员会, 一是 25人以下的建立基层工会, 一是若干单位的工会小组建立的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2 、有合法的工会组织的选举与规范。 《中国工会章程》 以及工会 选举组织规范,依照工会组织形式,具有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工 会主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管理组织。

3、由上一级工会批准后成立。工会是职工自愿组织的群众性组 织,但其是必须经批准式设立,批准的机构为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 会包括: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区、 镇(街道)工会、工会联合会、 集团(局)工会等,具体以工会的组织管理体系来进行明确。

4、有有效的工会组织领导。根据《工会法》 13 条规定,基层工 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选 举该工会委员会时确定,同时报告上一级工会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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