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西部之光访问学者

发布时间:2020-02-27 08:15:30

重庆市“西部之光”访问学者

选派管理暂行办法

渝委组〔2005〕1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是中组部、教育部、科技部、中科院资助我市选拔培养的中青年科研骨干,是我市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做好“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的选派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教育部、科技部、中科院关于做好“西部之光”人才培养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的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市教委、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地本系统访问学者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协调;派出单位负责本单位访问学者的推荐提名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 “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的选派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选派“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

(二)按需培养、双向选择的原则;

(三)公开平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选派“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应坚持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曾独立主持或参与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明显绩效;

(五)符合接收单位提出的有关条件。

第五条 选派“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应坚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信息。根据中组部对选派工作的有关要求、发布“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选派信息;

(二)单位推荐。根据本人意愿,经所在单位推荐,由申请人填写《“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申请表》;

(三)组织评审。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报名人选进行评审,研究提出“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建议人选名单;

(四)上报人选。“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建议人选名单报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议后,上报中组部;

(五)安排报到。市委组织部按照中组部落实的接收单位,组织“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赴接收单位报到。

第三章 “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参与接收单位的课题项目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

第七条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的交流合作,拓展地方人才、技术的对外交往领域。

第八条 遵守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服务接收单位和导师的工作安排。访问学者因特殊情况请假需经导师同意,请假3天以上需经派出和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按时完成半年工作小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报头市委组织部、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 研修期满后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需要延期进修的访问学者必须提前1个月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延期申请,并同时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逾期不返回的访问学者,按照与选送单位签定的有关协议处理。

第十一条 每期访问学者由市委组织部确定正副团长、正副团长负责访问学者的组织协调和内部管理,定期向市委组织部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访问学者中中共党员人数达到3名以上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挂靠市委组织部机关党委,临时党支部的正副书记原则由党员正副团长兼任。

第四章 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派出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门督促访问学者与派出单位、接收单位,签订研修期满后返回原单位服务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协议,明确双方应享有的权益和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给“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划拨一定的经费,用于研修期间组织开展集体活动。

第十五条 市科委、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科研经费、科研项目等方面,对“西部之光”访问学者予以资助和扶持。

第十六条 派出单位建立专人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访问学者在外的学习生活情况,随时掌握动态;主动为访问学者排忧解难,解除后顾之忧,并按规定保证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派出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接收单位的联系沟通,了解访问学者的表现情况,配合接收单位做好管理工作;加强与接收单位在人才、技术、信息、项目等方面的合作;负责邀请和接待接收单位专家来渝考察访问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满返回原单位后,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门应加强对访问学者的绩效管理和跟踪服务;派出单位应加强对访问学者的工作指导,为访问学者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访问学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的待遇

第十九条 访问学者在研修期间,享受原派出单位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工资、福利以及各种津、补贴原则上不变。

第二十条 派出单位负责为访问学者报销两次往返差旅费,并负责在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为其购买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访问学者享受中组部、教育部、科技部、中科院每人每年3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直接拨给接收单位,主要用于访问学者的食宿补贴。

第二十二条 访问学者在研修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取得的科研成果,作为参加单位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研修期满,由接收单位对访问学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中组部等四部委统一印制的《“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西部之光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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