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发布时间:2010-08-05 13:27:17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

1.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具有公示性:绝大多数物权在设立时必须公示

4.标的主要是物:物权的标的是物不是行为

5.具有长期性或无期限性

6.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7.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合同债权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8.为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法律上赋物上请求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自物权为所有人,他物权并非所有人;2.权利内容不同:自物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无处分权;3.期限不同:自物权无期限,他物权有期限。

物权的分类: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根据他物权设立目的不同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或不动产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4.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分为独立物权和附属物权

5.根据物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6.根据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分为典型物权和准物权

7.根据物权的取得是否须登记为标准分为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

物权效力:指法律赋予的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的各种具体的保障力。

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得成立的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内容相互矛盾的他物权。

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不得二主

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样以占有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优先效力:同一标的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权利并存的,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优先实现。

追击效力:指物权的表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都可以自物的表的占有人 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物上请求权:指物权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造成妨害的人请求排除此妨害。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1.确认物权请求权2.返还原物所有权3.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5.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我保护:物权人在其物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保护方法。

诉讼保护:物权人在其物受到侵害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物权的存在,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保护方式。

物权法:指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性质:私法,财产法,民事普通法。

特点:1.调整财产关系的静态性2.规范内容的本土性3.法律规范的强行性(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而改变)4.维护利益的公共性(常常涉及到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公示公信原则: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

公信:依公示之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而为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而交易的相同的法律效力。

物权变动:物权的产生,转让,变更和小妹的总称。

转让:物权人将自己的物权让与他人的行为。其实质是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

物权变动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指物权变动仅以债法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

2.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外,还需要进行法定公示

4.物权形式主义:公示要件主义指物权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外,还需要进行法定公示,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物权登记:由国家专门的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关于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所进行的登记

效力:1.保全2.顺位保证作用3.破产保护效力

交付:又称转移占有,将占有人将自己占有的标的物移转他人占有的行为

性质:1.意义在于公示2.表现形式由一方交由另一方3.交付对象限于动产

简单交付: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先行占有了动产,该动产的所有权自合同生效时转移与受让人,因而不必再另行支付。

指示交付:作为让与物的动产已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只需将对第三人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即可,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占有改定:出让动产是,虽作为让与物的动产的所有权已转让给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继续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仅取得该动产物权的间接占有,以代替事实交付的情形。

因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产生的物权变动;

1.法律的生效文书

2.政府行为

3.依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发生的物权变动

4.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自我劳动、先占、添附)

5.因时效取得发生的物权变动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发生的物权变动(拾得人义务:1.通知返还义务2.妥善保管义务3.必要费用请求权4.有条件的报酬请求权)

7.因自然事件发生的物权变动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所有权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类型:1.国家所有权:国家对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客体: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国家文物,无线电频谱,国防资产,依法属于国家的基础设施

2.私人所有权

3.集体所有权:客体: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建设物,生产设施,水利设施,科教文卫设施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遗失物,买卖,赠与交易

善意取得:指动产或不动产的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转移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业主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相邻关系时独立物权,地役权是典型的用益物权

2.产生基础不同:相邻关系时有法律直接规定,地役权是基于合用产生

3.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对土地间利用关系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地役权则是法律关系之外更广泛的调节

4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不同:相邻权无偿,无固定期限,地役权有偿,有期限

5.成立的要件不同:相邻权成立及对抗第三人,不需登记便可成立;地役权以登记为必要。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3.尊重历史和习惯4.合理赔偿损失

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一个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现象。

特征:

1.权利主体的多元化2.客体的一体化3.内容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4.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按分共有:分别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队共有财产分享权力和承担的一种共有关系。

特征:

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确定的份额2.共有人之间的联系不以存在共有关系未必要3.按份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4.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共同共有: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特征:

1.是不分份额的共有2.共同共有人之发生以多数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3.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他人物的使用价值为直接支配内容的定限物权。

3.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和动产。

4.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指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5.用益物权的标的物被征收的、征用的,有权获得补偿。

我国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准物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特定空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权力。包括海域使用,采矿,取水,养殖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承包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目的而对其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或者国有所欲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1.主义特殊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客体特殊性(农村土地)3.具有一定期限性(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承包人的权利:

1.使用收益权2.自主经营权3.续包权4.流转权5.拒绝非法调整承包地的的权利。6.拒绝非法收回承包地的权利7.征收补偿权

义务:

1.维护土地农业用途2.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3.不得抛荒弃耕4.缴纳承包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流转给他人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上建造、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特征:

1.客体特定性(国有土地)2.目的特定性3.效力上的地上权性4.出现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的可能和必要

划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期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特点:目的的公益性,无固定期限,无偿性,流通受到严格限制

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人,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金的行为。

特点:交易性,有偿性,期限性

土地使用权流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教文卫体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用地50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权利:1.占有、收益权2.流转权3.从事必要的附属行为4.获得补偿权5.自动续期权

义务:1.支付出让金2.合理使用土地3.返还及恢复土地原状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特征:

1.主体特定性2.客体特定性3.目的特定性4.无期限性

地役权: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书面形式)

特征:

1.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成立前提是需役地和供役地已经同时存在,地役权的命运适合需役地紧密联系的

3.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4.地役权设立时为了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

5.地役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6.地役权享有不以对土地占有为要件:地役权中的供役地只是为了需役地更好的实现其价值承担了一定的辅助义务,所以地役权对客体的实际控制力较强,因此也就不需要对需役地实际占有。

地役权人的权利:1.利用供役地2.为必要的附随义务,设置并保有必要的附属设施3.物上请求权

义务:1.支付对价的权利2.维护附属设施及允许供役地人使用的义务3.合理使用供役地

供役地人的权利:

1.对价请求权2.请求变更利用场所及方法的权利3.附属设施使用权

义务:容忍的义务;附属设施费用分担义务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1.期限届满2.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3.目的不能实现4.混同5.约定消灭事由的出现6.需役地用益物权的消灭7.地役权的抛弃

占有:人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特征:占有以物为对象;占有是对物事实上的支配控制

分类

1.根据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可分为有权占有和物权占有

2.根据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源为标准,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3.依善意占有人就其善意是否有过失,分为有过失占有和无过失占有

4.根据无权占有是否有瑕疵,可分为有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

5.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6.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为标准,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7.根据对物的占有是占有人亲自占有,还是基于他人指示而为的占有,可分为自己占有和占有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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