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4-12 05:46:02

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全校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重大教学事故(I)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II)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III)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 等四种类别。

  第五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教学类(A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教学管理类(C

教学保障类(D

注:对其他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III),由院(部、系)主管院长(部、系主任)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学校视情节轻重,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责任人1—3个月校内津贴。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II)处理。

  第七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II),由院(部、系)主管院长(部、系主任)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全院(部、系、处)范围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全院(部、系、处)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学校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在一年内降低一级校内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I)处理。

  第八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I),由学校主管本科生或研究生教学的校长审批,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在一年内降低两级校内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两次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并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应报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长审批;若责任人属于科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全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归口负责,并报人事处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各院(部、系)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部、系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系、部门)教学事故的核定、处理及上报。教学事故处理的全部工作由学院(部、系、部门)党政负责。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组织专家,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等进行认定,报主管本科生或研究生教学的校长审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应及时通知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院(部、系、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391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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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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