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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1 17:29:11

经济法的涵义、调整对象和发展历程一、经济法的涵义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性公共性经济利益而制定的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性质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与客体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规制关系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广告关系及价格关系等。2、宏观调控关系计划关系、预算关系、税收关系、金融关系等。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法律规范、经济法主体与法律事实是前提条件法律事实: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行为: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活动。事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种类(一)概念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分类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3.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二、合伙企业的特征(一)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建立的基础.(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三)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调整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财产及企业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四、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补充——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财产份额的转让(1内部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外部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的除外。3.财产份额的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提出异议撤销委托3.合伙企业事务的表决(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表决办法,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2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a.改变合伙企业名称;b.改变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c.分合伙企业不动产;d.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e.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行为的限制1.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自我交易: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承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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