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问题与对策 - 以现代产权理论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2-06-13 16: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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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年第6 期
倪维一
(辽宁师范大学,辽宁大连116029)
摘要: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满足农民
的土地要求及合理界定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当前中国农村产权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农村广泛而持久
的土地之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发展的着眼点应当是在不断扩大、强化和稳定农民的土地产权,进一步推进
和深化农地制度改革, 完善现有的土地制度,逐渐改变“两权分离”的制度模式,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集体土地所有制;产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F301.11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672- 5646(2009)06- 0053- 02
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农民问题是中国
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之一,而中国的农民问题,核心就是
土地问题。可以说,土地问题直接影响着农业、农村以及整
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问题是复杂的,其实质和核心
是土地产权问题。虽然人们对于产权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产权不是单纯的人对物的关系,而是
人与人的关系,是由社会强制执行和保障人们的一种权利
及制度安排。新制度主义学派将产权理论作为其研究的基
点,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要素。而这种有效
率的组织需要建立制度化的设施,并确立财产所有权,“把
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的活动,使个人收益
率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1]。可见,产权制度是一个国家和社
会最基本的制度之一,也是所有制的核心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形成于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
初的农村经济改革,这次改革以农村土地使用权由集体向
个体转变为基本特征。这一改革对效率的促进作用是有目
共睹的。据林毅夫测算的结果,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对农业的
贡献率为46.89%[2]。
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特
征,不是现代产权意义上的规范的集体所有制。这种制度能
够基本适应以农业为主的不发达的和相对稳定的农村社会
经济结构,但却不能够适应处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农
村社会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中
国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已开始突显,
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可以说,不改革土地制度,不建立
起有效的现代产权制度,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农村工
业化和现代化需要的农村制度建设就无法起步。
二、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制度经济学认为,在一个人人为使用不充足的资源而
竞争的社会里,必须有某种竞争规则或标准来解决这一冲
突。这些规则通称产权,它由法律、规章、习惯或等级予以确
认。“产权实质上是市场行为人之间的一种合约,它通常可
以以当事人的信守得到履行,国家对产权的介入主要是运
用立法方式保证产权的普遍实施”[3]。因此,国家对非国有产
权的介入必须是有限度的。如果国家过度地介入非国有产
权,将会改变这种产权的内部结构,弱化这种产权的激励功
能,降低其经济运行的效率,甚至影响资源优化配置机制的
有效运行。
根据土地的权属状况,有学者指出,现行的土地制度在
理论上属于土地分离所有制,直接地说是本质上的“准国家
所有制”[4]。国家在整个土地制度中的地位是土地的上所有
者,即占有者。村集体或者村行政管理单位(按照法律规定
是村民委员会),在功能上是农村土地的管理单位,代表国
家管理土地。农民在土地制度中的实际地位是土地的下所
有者,即使用者。20 世纪80 年代初农业改革以后,土地的直
接使用权由集体转为个体农户,但是土地的这种所有权配
置并没有改变。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只是一种比较松散
的所有权形式,并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或者说这种排他性
容易受到某种政治因素的影响。而排他性恰恰又是现代产
权的本质属性之一。农村集体土地的“两权分离”的产权安
排,势必会导致土地分配和使用中出现一系列问题。
1. 现行土地制度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的虚
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
土地,除由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
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7 年施行
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将宪法中的“集体所有”具体规定
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
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
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
集体所有。1993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条在
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
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从法律和
制度上看,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归属似乎是明确的: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依法享
有土地的占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但是,从实践来看,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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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规定存在缺陷,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仍然不明晰和
不稳定。
2. 在目前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制度下,
农民土地承包权也难以稳定。虽然国家一再强调稳定农民
土地承包经营权,先是规定第一轮土地承包15 年不变;第
一轮承包到期后,政府又规定承包期再延长30 年。针对一
些乡村干部刻意歪曲土地承包制30 年不变的含义的错误
说法,中央有关文件明确指出,不仅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
变,农民对自己所承包的具体的地块也不变。针对人口变动
的影响因素,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的硬性政策,以约束一些地区随意变更农民承包地的行为。
但不少地方农地依然是在不断地调整和重新分配。根据国
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78 个村子的调查:“浙江46. 7%的村
子没有进行过土地的再调整, 30%的村调整过一次;江西有
36. 4%的村调整过一次, 45. 4%的村调整过二次;在河南,
30%的村调整过一次, 70%的村调整过两次”[5]。
应该说,农民土地承包权难以稳定有复杂的原因,但根
本原因仍然是现行不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在这种土地集
体“两权分离”的制度下,不可避免地造成两权之间的矛盾
和冲突,同时也无法制止“集体”(或其代理人)在追求土地
非农收益与农业收益之间的差额的过程中,凭借自身所有
者的地位对农民的地权和地利的争夺,最终导致集体所有
背景下的土地不断再分配调整。
三、解决现行土地制度矛盾的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现阶段的农村土地制度已成为中国农村改
革和发展的瓶颈,改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本文认
为,现阶段中国土地制度改革方案的总体目标首先应是废
除上文中提到的“准国家土地所有制”,建立起规范的现代
产权意义上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以克服现行土地所有权制
度对社会经济的制约,缓解人地矛盾,保护农民利益。
1. 延长土地承包期。将现有的土地30 年的承包期延
长,如70 年(两代人),并且承包权可以继承。关于土地承包
期限,有研究者从农民自身愿望的角度出发,指出延长土地
承包期在现阶段并不符合农民的愿望。并且认为,“当农村
人口发生变动时,出于缓解人地矛盾和保护农民保障权益
的考虑,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再分配也是必要的”[6]。在这里我
们有必要明确一个基本命题,在工业化和现代化加速阶段,
从事农业的人口呈现出减少(而不是增加)的趋势。因此对
农民保障权利的维护应当首先对农民的概念和范围作出清
晰的界定。
从职业的角度上讲,“农民”通常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
人员,但中国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简单地将农民定义为出
生在农村,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员。这就导致了目前相当一部
分被视为以土地为保障对象的农民已经不再从事土地生产
活动,特别是20 世纪80 年代以后出生的农村人口,只因为
他们出生于农村或户口所在地在农村而笼统被称为“农
民”。事实上,他们从未从事过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地也没有
如上一辈人那样的感情,他们从学校毕业后就直接进入城
市或工厂从事非农活动。随着国家对城乡二元结构的改革
力度不断加强,这一部分人将最终转入城市。这也是一个国
家城市化和现代化必经的过程,所以平均土地分配以提供
社会保障的“增人增地”活动是没有道理的。
2. 使用权的物权化。通过立法手段确认土地承包权的
不可侵犯性,把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固定化,强化承
包权,使承包权在经济意义上更接近农地的个人所有权。产
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没有产权也就无所谓交易。温铁军指
出:“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问题就是土地密集经营所带
来的制度成本。而土地的市场化流转是减少这种制度成本,
实现农业规模经济的最有效途径”[7]。使用权的物权化改革,
可以为土地流转提供强大的制度支持。从而创造了农地制
度长期创新的稳定的历史基础。同时,这种方式也可以避免
农地单纯私有化产生的种种弊端,特别是化解了守旧势力
的意识形态资源,有利于降低制度创新的操作成本。
3. 完善征地制度。现在的制度弊端导致村集体的干部
非常容易拿集体土地做交易,中饱私囊,农民怨声载道。征
地制度改革,应从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
的双重功能的角度着眼。具体办法为:第一,取消现在村集
体的土地出让权和收益享有权。土地(或土地使用权)转让,
必须由土地的受让方与农民直接谈判或交易。如果价格或
者其他附带条件不符合农民的要求,农民没有义务出卖土
地。第二,对于国家事业单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必
须由用地单位直接与农民土地使用者进行土地交易。农民
有义务出让土地,但土地使用单位必须以土地本身的市场
价格(而不是现行的以土地产出物的若干倍价格为标准)给
予补偿。而且,国家征地法规应就“公共项目”作出明确的限
定,并罗列明细。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项目”,一律划
归非公共项目。对于自愿离开土地进入城市的农民,实行以
土地换保障、宅基地换房等政策扶持。这也是打破现阶段城
乡二元结构,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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