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流程

发布时间:2015-03-19 09:31:54

社会保险流程

一、社会保险缴纳依据及主体(五种保险,老、医、工、失、生):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征收单位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1]

三、缴纳程序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四、缴纳比例

(一)养老保险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征收部门缴纳或由征收部门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3)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二)医疗保险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二、覆盖范围和费用筹集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帐户的基数。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西安高新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其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总额的7%按月缴纳;

参保人员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 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 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4)失业保险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单位和职工个人不再缴费。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本单位社会保险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5)生育保险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办理机构

1、养老保险:办理机构,各区县养老保险经办处,但西安市高新区实行五险合一办理。

2、医疗保险:办理机构,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下列单位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1、驻本市的部属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
2、省属差额拔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中央、省、市属、部队企业(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
5、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营、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城郊六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企业按照市上政策和待遇标准参加区级统筹,在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三)、阎良、临潼区及其他各县以区县为单位实行统筹。在本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四)、驻阎良、临潼区及各县的部、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参加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办理机构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四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统一在西安市社保中心办理。

4、失业保险:办理机构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5、生育保险:办理机构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暂以市和区县两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分级运行,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社会保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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