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3-05-15 20:03:12

论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

要:提单管辖权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在提单背面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订入了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管辖法院,对此类条款的效力的认定是理论和审判实践争议的焦点和热点。本文通过对学界观点的分析,结合司法实践,并依据我国《合同法》与《海商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规定,肯定了提单背面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提单管辖权条款 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 意思自治原则 引言

提单管辖权条款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纠纷交付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然而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提单管辖权条款是否真正体现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仅是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在审判实践中会造成完全不同的结果。由于管辖权条款是否有效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律适用、举证责任以及公正判决等重大问题,因此确定该条款的效力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一、理论上的争议

理论中对提单背面管辖权条款的效力意见不一。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提单管辖权条款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是:第一,该条款仅仅是承运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提单通常都是由承运人所准备的格式文件,法律适用条款早就印在提单的背面,并没有经过当事各方的协商;而且在目前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分工情况下,单个的托运人不可能也没有机会就包括管辖权条款在内的提单条款进行磋商更正。由于以上原因导致该条款的制定完全由承运人垄断,既然管辖权条款缺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性,这种条款的法律效力就应该被否定。第二,提单管辖权条款有使承运人减低责任的可能。承运人作为提单的提供者, 是管辖条款的制定者, 处于明显优势的地位。承运人会利用优势地位来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甚至有时候还会利用提单背面管辖条款来规避法律,由于管辖权条款是承运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有失公平合理,因此该管辖权条款应认定为无效。①

另一方面,持肯定意见的人则认为既然承托双方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达成合意,提单背面管辖条款也是海上运输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据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原则,该管辖权条款是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鉴于提单的特别性质,还是把提单背面管辖条款作为一种协议管辖,更能理顺相关问题,当然,在协议管辖制度立法意图及其功能造成的扭曲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这些现象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规制。因此,提单背面管辖权条款在原则上是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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