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商业银行开展同业合作准入资格一览
发布时间:2021-08-06
(金融保险)商业银行开展 同业合作准入资格一览
20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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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壹)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 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且和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 拟从事基金 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 不少于 5 人,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 配备独立的安全 监控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资格
(壹)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 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且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和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 设施; (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 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 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 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八)X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壹,部门的管理人员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且具备从事俩年之上基金 业务或者五年之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商业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运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 格。申请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颁发许可证后,能够运营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同,将许可证划分为
A、B、C 三类。申请机构根据自身资质的情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 可证。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可采取以下 3 种方式: (壹)直接申请;
(二)委托保险业社团组织代为申请; (三)委托保险 X 公司代为申请。
申请 A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采取第(壹)种方式,申请 B 类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采取第(二)种方式,申请 C 类保险兼业代理 资格应当采取第(三)种方式。代为申请的保险 X 公司或者保险业社 团组织应当督促申请人备齐相关材料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交当 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其法人机构必须具有保险兼业代 理资格。运营范围为全国的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 中国保监会总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该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保监 会派出机构办理具体手续。
运营范围为全国的法人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申请 A 类保险兼业代 理资格,应当由各地省级分支机构统壹组织,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 机构提出申请。壹经核准,省级分支机构及所申报的下属分支机构均 可获得 A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中国保监会按照分支机构(或营业网 点)的清单,逐壹核发许可证。 省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各家分支机构 (包 括营业网点)在运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时,必须持有许可证。
申请 A、B、C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壹)申请机构已经依法登记注册;
(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均应当持有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 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且每壹网点最低不少于 1 人; (三)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 能够实现 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 (四)主营业务运转正常;
(五)提交申请材料之前的最近 2 年内无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六)具备在运营场所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
(七)非法人机构必须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 事业单位必须取得 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
(八)许可证被吊销后重新申请的, 申请人应当说明情况且向中国 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应当距离许可证被吊销之日 2 年之上; (九)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保险, 且缴 纳监管费;
(十)原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未按本规定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