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商业银行开展同业合作准入资格一览

发布时间:2021-08-06





(金融保险)商业银行开展 同业合作准入资格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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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壹)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 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且和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 拟从事基金 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 不少于 5 人,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 配备独立的安全 监控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资格
(壹)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 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且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和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 设施; (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 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 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 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八)X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壹,部门的管理人员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且具备从事俩年之上基金 业务或者五年之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商业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运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 格。申请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颁发许可证后,能够运营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同,将许可证划分为
ABC 三类。申请机构根据自身资质的情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 可证。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可采取以下 3 种方式: (壹)直接申请;
(二)委托保险业社团组织代为申请; (三)委托保险 X 公司代为申请。

申请 A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采取第(壹)种方式,申请 B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采取第(二)种方式,申请 C 类保险兼业代理 资格应当采取第(三)种方式。代为申请的保险 X 公司或者保险业社 团组织应当督促申请人备齐相关材料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交当 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其法人机构必须具有保险兼业代 理资格。运营范围为全国的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 中国保监会总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该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保监 会派出机构办理具体手续。
运营范围为全国的法人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申请 A 类保险兼业代 理资格,应当由各地省级分支机构统壹组织,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 机构提出申请。壹经核准,省级分支机构及所申报的下属分支机构均 可获得 A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中国保监会按照分支机构(或营业网 点)的清单,逐壹核发许可证。 省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各家分支机构 (包 括营业网点)在运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时,必须持有许可证。
申请 ABC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壹)申请机构已经依法登记注册;
(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均应当持有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 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且每壹网点最低不少于 1 人; (三)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 能够实现 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 (四)主营业务运转正常;

(五)提交申请材料之前的最近 2 年内无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六)具备在运营场所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
(七)非法人机构必须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 事业单位必须取得 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
(八)许可证被吊销后重新申请的, 申请人应当说明情况且向中国 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应当距离许可证被吊销之日 2 年之上; (九)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保险, 且缴 纳监管费;
(十)原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未按本规定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 格,被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的,重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提 交原许可证及监管费缴清的证明材料。
申请 A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壹)具备基本条件;
(二)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
(三)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 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少于 5 个;
四)对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具有职能 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
(五)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 均具备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档案实现电子化管理。
申请 B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壹)具备基本条件;
(二)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
(三)具备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四)取得至少 1 家保险 X 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 意向书》。
申请 C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壹)具备基本条件;
(二)取得 1 家保险 X 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 书》; (三)申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范围和主业直接相关。
申请 A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 及《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
(六)拟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 (或营业网点) 的清单, 以及每壹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 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七)非法人机构必须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 事业单位必须提交 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八)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及缴存凭证。
申请 B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 及《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
(六)至少 1 家保险 X 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 书》; (七)非法人机构必须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 事业单位必须提交 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八)拟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 (或营业网点) 的清单, 以及每壹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 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九)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及缴存凭证。
申请 C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委托保险 X 公司向中国保监会 派出机构提交申请 B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所列的各项材料。
每壹家持有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 2 万元。 A 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每增加壹家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 点),增加保证金 2 万元,当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领取许 可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达到 50 家,即保证金累计达到 100 万元时,该省级行政辖区能够不再增加保证金。 B C 类保险兼业代 理机构按实际持有许可证的机构数量缴存保证金。
A 类许可证有效期 5 年, B 类许可证有效期 3 年, C 类许可证有效 2 年。
商业银行入股保险 X 公司资格

(壹)拟投资保险 X 公司的商业银行须具备较为完善的 X 公司治 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及且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运营 稳健,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操作风险案件。拟投资保 X 公司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应保证在扣除拟投资额后符合监 管标准。拟投资保险 X 公司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 运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二)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 X 公司须具备良好的 X 公司治理结 构、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各项运营及风险管 理指标符合保险业的监管要求。
(三)拟投资保险X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相关行政 许可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 资料壹式俩份:
(壹)申请书;
(二)商业银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保险 X 公司的决议; (三)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 X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商 业银行投资的决议;
(四)股权投资意向性协议;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商业银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 告; (七)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 X 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 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八)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 X 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合作股东的基本 情况; (九)商业银行和其拟入股的保险 X 公司建立有关风险隔离制度、
且表管
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十)中国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中国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 X 公司的方案,且依法出具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 X 公司的监管意见。
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 X 公司的试点方案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 批准确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壹家保险 X 公司。
商业银行变更投资保险 X 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相 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商业银行申请证券 X 公司存管业务资格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壹)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和良好的运营业 绩的商业银行;
(二)具有及时、安全、高效的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该行系统 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汇划在俩小时内到账;
(三)有健全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 有相 应的业务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按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的有关资料;
(五)符合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按业务对象分为存管 银行和结算银行。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应当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清算 提供快捷、安全、准确的结算服务。 “存管银行”按业务对象进壹步 分为证券X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证券X公司法人存管银
行、结算银 行和证券X公司主办存管银行。证券X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是指证券 X 公司的营业分支机构存放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证券 X 司法人存管银行是指证券 X 公司法人能够在其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的存管银行。 结算银行是指结算 X 公司通过其办理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划拨业务的存管银行。证券X公司主办存管银行是指证券 X公司在 其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存管银行 各类存管银行的条件:
1、证券 X 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应符合上述有关条款的要求。
2 、商业银行向证监会申请证券 X 公司法人存管银行业务资格时, 除符合上述条款外,仍应达到下列条件:
1)净资产在 10 亿元人民币之上,总资产在 150 亿元人民币之 上,分支机构个数在 50 之上;
2)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或和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 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代理资金汇划协议, 能保证证券 X 公司法人 和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划转在俩小时内到账; 证券 X 公司法人存管 银行当然获得营业部存管银行的业务资格。
3 、商业银行向证监会申请结算银行业务资格时,除符合上述条款 外,仍应达到下列条件:
1)净资产在 30 亿元人民币之上,总资产在 600 亿元人民币之 上,分支机构个数在 100 之上;
2)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或和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 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代理资金汇划协议, 能保证证券 X 公司法人
和其分支机构之
间的资金划转达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 要求。
3)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壹家能够办理资金结 算业务的分支机构;
4)能达到结算业务需要的其它条件。 结算银行当然获得法人存管银行的业务资格。
4 、取得结算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能够向证监会申报证券 X 公司 主办存管银行资格。
(三)存管银行业务资格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符合前款规定的商业银行, 够向证监会申请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存管业务资格,经证监会核准后,领取《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 管业务资格证书》,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商业银行申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应报送以下文件: 1)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表(申请表附 后)。
2)支持本业务的资金汇划系统和专户数据报备系统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系统运行状况、时效性、集中度和安全性程度。
3)和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资金 汇划协议(在申请银行无全国范围内资金实时汇划系统的情况下) 4)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5)有关业务部门的设置和人员情况。 6)上壹年度经审计年报。 7)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2020年金融保险商业银行开展同业合作准入资格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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