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27 05:08:56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如下:
严把基金公司入门关严禁地下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设立基金公司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对于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专家同时认为,法律只是规定了“主要股东”的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公司的其他股东留出了余地。
此外,法律严禁设立“地下基金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三种基金形式留有发展空间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本着发展的眼光,针对我国基金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分别为“基金中的基金”、“私募基金”和“公司制基金”预留出了发展空间。
所谓“基金中的基金”,就是专门买卖其他基金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市场人士




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一般称谓;我国目前尚无公司制基金,它是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
对于基金能否买卖其他基金份额,法律规定了基金财产不得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基金中的基金”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针对目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的私募基金和尚未发展的公司制基金(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法律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投资者的“保护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这也赋予了基金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力。
投资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法律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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