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0 04:47:15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吉国税发[2007]201

【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11.07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720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档案资料管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工作要求,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现有的税收征管资料进行全面清理。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清理简并征管资料,合理简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传递环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

二、充分利用电子数据信息,减少纸质资料。对各管理系统中能够生成、存储的资料不再另行印刷纸质资料。

三、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保管、调阅以及样式等,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各地需要变更的必须向省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将于200811日起施行,所得税管理的相关卷宗及文书暂未列入此次档案资料规范范围,有关资料样式及使用规定由所得税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五、本《办法》自200811日起试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卷宗目录(略)

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略)

○○七年十一月七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促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管档案资料,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文书、凭证、报表、账册等纸质和电子数据。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正确使用省局统一种类、样式、规格的税收表、证、单、书等征管资料。各市、州局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其他征管资料,需报省局备案。

第四条 各种税收管理系统中能够生成和保存的内部税务文书、台账、报表等电子信息,不需输出纸质资料存档,各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通过各种税收管理系统对纳税人申请事项流转审批的,可只保存纳税人报批的申请资料,其他审批环节不需纸质流转。

第五条 征管档案资料采取分户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档案资料按纳税人分户建立,实行一户式管理;个体档案资料按业务类别分类建立,实行联户式管理;未纳入企业档案和个体档案的其他征管资料建立分类征管档案。个体建账户档案比照企业档案管理。

第六条 对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经审验与原件相符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后,不得要求纳税人再重复报送上述资料。

第七条 征管档案资料按征管业务岗位职责的划分进行采集、审核、录入、传递、整理、归档和保管,各岗位人员应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管档案的分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档案按存储介质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类;按业务对象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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