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16 19:33:09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安全主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公司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主任,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九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条 公司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

公司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 公司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三条 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九)有关事故案例等。

(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介绍车间的概况。如车间生产的产品、工艺流程及其特点,车间人员结构、安全生产组织状况及活动情况,车间危险区域、有毒有害工种情况,车间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和注意事项,车间事故多发部位、原因、有什么特殊规定和安全要求

(二)介绍车间常见事故和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介绍车间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车间文明生产方面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根据车间的特点介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要教育工人遵守劳动纪律,穿戴好防护用品,小心衣服,发辫被卷进机器,手被旋转的刀具擦伤。要告诉工人在装夹、检查、拆卸、搬运工件特别是大件时,要防止碰伤、压伤、割伤;调整工夹刀具、测量工件、加油以及调整机床速度均须停车进行;擦车时要切断电源,并悬挂警告牌,清扫铁屑时不能用手拉,要用钩子钩;工作场地应保持整洁,道路畅通等。

()介绍车间防火知识,包括防火的方针,车间易燃易爆品的情况,防火的要害部位及防火的特殊需要,消防用品放置地点,灭火器的性能、使用方法,车间消防组织情况,遇到火险如何处理等。

(五)介绍车间消防疏散通道方向,指导员工识读《紧急疏散图》。

(六)介绍车间急救员和急救箱所处位置,以及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方法和处理方法。

(七)组织新工人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并应教育新工人尊敬师傅,听从指挥,安全生产。 

第十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

(四)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五)有关事故案例;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日常安全教序由安全主任全面负责,教育方式有安排员工参加培训,在食堂播放安全宣传影片,在安全宣传栏定期宣传安全知识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从业人员在本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公司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 公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公司组织实施。

二十 公司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二十一公司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公司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公司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接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公司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记录和台帐。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各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公司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公司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公司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二十本规定自二0一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华乐实业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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