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典案例及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01-08 09:53:10

“为了处罚没写完作业的孩子,老师就让完成作业的学生扇他们的耳光,谁扇得响,评出前三名,奖励一个作业本。”如此骇人听闻的事件就发生在河南周口项城市的英华小学,年仅12岁的男孩儿豆豆(化名)在学校被扇了40个耳光后,造成左眼睫状体脱离。这件事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今年12岁的豆豆家住河南省周口项城市,在项城市民办学校英华学校上小学五年级。豆豆的爸爸妈妈在宁波打工,爷爷奶奶年迈多病,豆豆平时吃住在学校,每两周回家一次。

2013117日,因没写完作业,班主任邓宝珍让豆豆和其他几个同学站在讲台上,让完成作业的男生上去扇没有完成作业的同学耳光。据豆豆讲述“当时被打的还有六七个同学,我被20多个男生每人扇了两个耳光。扇完了老师还让我到讲台下做俯卧撑,并且不让我吃饭。深夜一点多去上厕所的时候我发现我的左眼什么都看不见了。”豆豆说当他发现自己看不见的时候曾小声向老师说过,但是老师并没有理睬,并叮嘱他不要把在学校发生的事情告诉家长,否则回到学校要写检讨。

但因左眼看不见,豆豆不得不在家长的带领下去医院做了检查,经过检查,医院对豆豆的初步诊断意见为:左眼球钝挫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睫状体脱离。豆豆的母亲王女士将此事反映给了项城市南顿派出所与项城市教育局,但是得到的答复是让王女士与校方自己协商,后来学校的校长王家文称让班主任邓宝珍给王女士回话。班主任的理由是期末考试临近,学生没有写完作业自己很着急,责罚孩子是帮助孩子进步,是为他好才这么做的。

王女士找到项城市南顿派出所与项城市教育局,但是派出所让王女士找学校协商,校长王家文让王女士找班主任邓宝珍讨说法,一来二去,事情还是没有得到圆满地解决。王女士说:“事情拖到现在,孩子的眼睛还是看不到东西,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开始推脱起来。”

随着事态扩大,社会舆论增多,最终邓宝珍被公安机关带走,且与王家文一起于2013124日被免职。

律云律师观点:

纵观近些年学校发生的案件,教师体罚学生屡见不鲜。由此造成的师生矛盾、家校矛盾突出,难以解决。实际生活中,教师打着“为学生好”的旗号体罚学生,不仅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还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损害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违反相关法律。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即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而这项法律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本案中,邓宝珍教唆限制民事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学校也没有及时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人民政府报告,直到有网络媒体关注才进行回应。作为教师,面对孩子的错误,不能简单地用粗鲁的方式处理,这应该是起码的道理。当一个孩子受到暴力伤害,导致身体损伤,公安部门不立案,推诿了事。作为该校的校长,气焰嚣张,敷衍了事。所有人都有理由,都能不负责任。可是受伤害的孩子却是真真切切地受着折磨。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也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在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也有明文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法制教育、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工作。决不能让少数违法犯法的教师严重地影响全体教师的形象。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对发生事件的直接责任人要根据具体情节严肃处理,以免后患无穷。

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典案例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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