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常见错误辨析

发布时间:2012-02-24 17:41:29

成本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常见错误

邵争艳

北京服装学院商学院 北京 100029

摘要:本文分析成本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过程中有关投资成本收回与投资成本冲减的差异,阐述了正确的计算思路,剖析了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常见错误。旨在帮助相关人士更好地理解准则,准确地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关键词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一直是业界讨论的热门话题,近年来在会计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多入牛毛。一是因为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计量问题很重要,但《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成本法下投资收益核算的阐述不够清楚明确,容易引起歧义;二是因为按照成本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时非常复杂,无论是理论学习还是实务操作都非常困难。许多学者关于这个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处理方法和核算技巧,本文在认真梳理前人的研究内容之后,总结了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常见错误,提出了正确的处理意见,旨在帮助相关人士更好地理解准则,准确地按照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一、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难点解读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需要按照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在收到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是否作为投资收益确认要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投资单位在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公式1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公式2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全部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

上述规定有两点内容没有交代清楚:①投资当年对投资成本的收回与投资以后年度对投资成本的冲减性质是否相同没有明确比较和界定。投资当年收回投资成本的原因是被投资企业发放了投资前一年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按照持股份额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源自于投资前一年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这部分股利在企业投资时无论是否宣布发放,都不能作为企业的投资成本,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中,企业投资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被投资单位已宣布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如果企业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尚未宣布发放股利,投资企业不好确认这部分应收未收的股利,只好先记入投资成本,待发放股利后再从投资成本中扣除。可见,投资当年对投资成本的收回只是将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到真实的成本水平。投资以后年度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原因是企业投资后累计分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包括分到的投资前一年现金股利或利润)大于其投资后按照持股份额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累计净利润,根据谨慎性原则,超过的部分不能确认投资收益,而应作为清算性股利冲减初始投资成本。②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转回没有明确规定。新准则只是强调了企业投资后累计分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包括分到的投资前一年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于或小于其投资后按照持股份额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累计净利润,应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并没有说明以前年度形成的清算性股利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冲减否转回的问题。不过既然投资企业获得的累计分红等于或小于累计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份额,显然此时已经不存在清算性股利了,那么已经冲减的投资成本就应该及时转回。转回的部分仅限于因清算性股利而冲减的投资成本,而不包括投资当年分到投资前一年现金股利或利润收回的投资成本。下面通过表1对投资成本收回与投资成本冲减的差异进行辨析。

1 投资成本收回与投资成本冲减的差异比较

举例说明:[1]甲企业于2006111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企业80%的股份。乙企业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和次年初宣告发放上年的现金股利情况见表2

2 被投资企业乙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和发放股利情况

单位:万元

*表中宣告发放股利是指宣告发放前一年的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投资企业甲分得的现金股利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情况,如表3所示。

会计分录如下:

1200611,投资时:

:长期股权投资100

:银行存款 100

220064,乙企业宣布发放2005年股利时,甲企业收回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16

: 长期股权投资 16

320074, 乙企业宣布发放2006年股利时,甲企业确认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24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

投资收益 8

420084, 乙企业宣布发放2007年股利时,甲企业确认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8

长期股权投资 16

贷:投资收益 24

520094, 乙企业宣布发放2008年股利时,甲企业确认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24

贷:长期股权投资 4

投资收益 20

3 投资企业甲分得的现金股利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情况

、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常见错误

在会计期刊中经常能看到一些学者在利用成本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时,没有考虑企业投资当年分到的投资前一年现金股利或利润与分到的投资以后年度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差别。而是将投资当年分到的投资前一年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清算性股利冲减投资成本,在投资以后年度,计算清算性股利时,仍将这部分股利包括在企业投资后累计分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与企业投资后按持股份额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累计净利润进行比较,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差额作为清算性股利冲减投资成本,反之,作为清算性股利的减少转回投资成本。这种做法没有注意到企业投资当年分到的投资前一年现金股利或利润不是清算性股利,而是投资成本的收回,错误地将投资成本的收回与投资成本的冲减混为一谈,显然不符合准则规定。

续例1,按照这种做法确认的各年投资收益如表4所示:

4 按照错误做法计算的投资收益

这种做法在实务中应用颇为普遍,有学者还总结出了这种做法的另外一种解法,计算步骤如下:

1计算两个累积数:一是投资后至本次宣告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为累积分得股利);二是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产生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以下简称为累积享有收益)。其中:

累积分得股利=∑投资生效后历次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累积享有收益=∑投资生效后投资企业产生的净损益×持股比例

若累积享有收益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投资企业累积应承担的损失;若投资生效期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则应按投资实际发挥效用的时间对相应年度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折算。

2将上述两个累积数进行比较,按谨慎性原则不高估收益的要求,以两者中较小者确定截至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日该项投资实际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总金额,即累计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3将确定的该项投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与前一期确定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相比较,以此确定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的登记数额和借贷方向。

(4)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规则推定当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冲减或转回额

这两种做法对投资收益的确认金额是一样的,不同的是,主流的做法是:通过比较累计分得股利与累计享有收益的大小,先确定清算性股利,据此计算当期应冲减或转回的投资成本,而后确定投资收益。非主流的做法是:通过比较累计分得股利与累计享有收益的大小,先确定当期投资收益,而后反推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化。无论哪种方法都没有将投资成本收回与投资成本冲减区别对待,值得读者注意。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于晓镭,徐兴恩.新企业会计准则[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成本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常见错误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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