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03 21:25:41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云南省教育

云发改收费〔2004536

关于调整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高校: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有关调整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问题专题会议精神。根据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规定,我省已于48就调整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组织了听证会。在综合研究听证代表意见,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和高等教育、高中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规范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一)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由原来按院校或专业核定,调整规范为按学科分类核定;相应调整高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夜大等高等教育学费收费标准(具体学科分类及学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次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各高校可根据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生源情况、居民承受能力、社会需求等因素,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自主提出具体执行标准,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以及所在地州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学费仍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收费原则。

(二)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普通高中学费根据学校等级核定不同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学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高中试验班、特长班的学费收费标准,可按不超过省定一级一等高中的学费收费标准安排。各地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审核后,三部门下文执行。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各高校和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高校学费按学年收取,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二)高校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禁止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专升本费”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不得将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招生指标转到所属民办二级学院变相高收费。经批准按照学分制制定学费标准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严禁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制”政策,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比例、限定的录取分数线,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学校各行其是,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和降低录取分数线招收择校生。禁止学校以通过招收借读生或自费生等形式,向学生高收费。

  三、进一步完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以“绿色通道”制度、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以及减免学费、住宿费等为主要内容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100%贴息;对享受国家奖学金、西部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免收学费。通过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辍学。

四、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学校收支情况的监督

各校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和《云南省计委、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文件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98号)规定,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必须制作能够长期保留、满足动态规范管理要求的公示栏(牌)。同时,学校应定期公布学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收费行为,以及学费收支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责任制。学校收费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收入要用于办学支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不能用于教职工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其他方面的开支。高中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发展信息技术教育。由学校代收的课本费,要直接用于购买教科书,并做到“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张榜公布”。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财务的监管,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查处力度

各高校、高中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以维护收费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七、调整后的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从2004年秋季学年开始执行。《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49号)中有关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费(含昆明市外国语学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学费收费标准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云南省财政

云南省教育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标准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

公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省招办,

省物价检查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 2004716印发

打印 毛智星 校对 共印110

关于调整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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