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主要内容范文

发布时间:2020-05-05 15:03:43

宪法的主要内容范文

什么是宪政且主要内容是什么 宪政是当代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一大文明成

果。它不是哪个人或哪些人一时的心血来潮或主观臆造,而是历史发

展的客观规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是人类根本利益的集中

反映,是各国人民通向幸福的 * 。什么是宪政?首先就得从宪

政的定义、概念及基本要素出发。

新中国宪法学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关注宪政问题。

中国学者普遍接受了 * 同志20世纪四十年代给宪政下

的“民主的政治”的定义,但中国学者之间对宪政的理解又存有差

微。在中国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第一为政治形态观:法学家张友渔先生认为:“所谓

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

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

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或超

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

第二为要件宪政观:许崇德教授认为 * 所指

出的民主的政治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实施宪法这一形式要

件,宪政概念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第三为“三要素”宪政观,郭道晖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

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

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

的运作过程,即“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的宪政概念。

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

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 * 。宪政同时也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

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

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

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 * 的制度安排,它保障 * 并制约政府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4)宪政包含着 * 和文化观念。

宪政必须具有以下三个要素:

1.自愿同意与和平施政。

宪政要求:政治权力的取得、行使与更迭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来

获得公民的自愿同意。未经公民同意就上台的执政就不是宪政。所以

有人说,宪政就是不存在永远的执政党。任何宪法都不应赋予政府或

任何执政者以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专横的权力。这也正是宪政所要

防范的。一切政治的共同特点就是其始终伴随着程度与方式各异的冲

突。宪政区别于其他政体形式的根本特点是,它为冲突各方提供了化

解、调与解决冲突的游戏规则。若是没有这种规则,没有冲突也会滋

生冲突,一般冲突可能会酿成流血冲突。这种共同认可的游戏规则便来

自于宪政之下的宪法与法律。没有宪政的社会往往面对两个相反的结局,即治与乱的循环。治是假治,而乱则是真乱。与暴政相比,宪政就是民众对政府有和平的否决权,政府对社会行使和平的管理权。

2.有限政府、分权制衡与法治。宪政对国家与政府的权力总是投以怀疑的目光。仅靠定期的自由选举并不能确保公民个人对国家权力的有效控制,还必须对权力加以分立、制衡。因此,政府权力的范围就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即所谓“有限政府”。

宪 政 之 下,政府必须同时受到宪法对其权力的限制。宪法制定出政府权力的框架,包括政府的权限、行使权力的机制以及通过新法律的程序。宪政之下,宪法通常是限制政府和执政者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然而,并不是每一部宪法都带来宪政。在宪政之下,宪法是防范政府与执政者的,是用来限制政府权力的。任何以防范民众为目的、对政府与执政者的权力不设防的宪法与法律,都是反宪政的。

3.保障权利与自由。宪政 在形式上是一种规则体 制、一种 制度 安排、一种治国手段。宪政并不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更不是最高的价值,而只是实现和保障最高价值的手段。宪政所要保障的最高价值是人类的自由与尊严。

把上述三个要素植入民主,就得到了宪政民主。在今天,人们所说的民主,首先是宪政意义上的民主,是宪政民主。宪政是暴政的天敌。宪政是关于设防的学说与政治。它要防备暴政,

所谓宪政就是指依据控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宪法所产生的

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政的精髓在于依据控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宪法学》重点内容

1.基本内容

第一编 概论

名词:【宪法】 【宪政】 【宪法修改】 【宪法监督】 【宪法解释】

(1)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具体的特征能够做出分别说明)

(2)宪法的结构、中国宪法的基本结构

(3)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

(4)如何看待对宪法修改进行限制?具体有几种做法?

(5)司法审查与议会审查的比较

(6)宪法解释的概念、特征、意义

(7)宪法解释的典型方法

第二编 基本权利

名词:【人权】(包括各类基本人权的概念)

重点:【人身自由】 【财产权】 【 * 】 【宗教信仰自由】 【社会权】 【劳动权】

【受教育权】 【平等权】 【实质平等】 【合理差别】 【创制】 【复决】 【发展权】

(1)人权的概念和基本性质

(2)基本权利的六分法或八分法

(3)基本人权的保障模式,我国现行宪法人权保障模式现状及不足(简答)

(4)为什么要确立财产权为基本权利?

(5) * 的含义、作用及其限制

(6)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内容及限制

(7)社会权包含哪些基本权利?

(8)将某些权利纳入到社会权范畴应考虑哪些因素?

(9)社会保障权的范围

(10)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内容

(11)为保护个人文化权,国家应承担哪些义务?

(12)对平等的理解 (平等的定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关系;宪法中平等的含义)

(13)什么是合理差别?并请分别举例说明

第三编 政府组织形式

名词:【政党】 【地域代表制】 【职业代表制】 【政党法制】 【一院制】 【两院制】 【议会内阁制】 【总统制】

(1)政党的基本分类

(2)民主制度的优势

(3)民主制度不可克服的自身局限

(4)内阁制、总统制的特点

(5)两院制的优势

第四编 中央与地方国家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 【联邦制】

2.重点案件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主要内容、案件背景、过程、历史意义、案件审理的瑕疵。

各位同学:

本次期末考试为闭卷考试,题型为名词解释、简答、材料分析和论述。考试时间和地点将在最后一次课上通知。

前述重点内容仅为对期末考试复习的参考,不代表绝对排除其他内容。

考试内容中,人权部分是重点。

如有问题不能在教材中找到精确答案,请参阅课上讲授的内容。

如果名词解释本身包括广义、狭义或其他等不同说法,考试时,这些不同说法均应进行回答

另外,本人从不对任何同学予以特别关照,请大家认真复习。

祝大家考试顺利

xx.12

哪些内容应该写进宪法典

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步入了法治国家的行列,而在一个法治国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作为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其权威性和稳定性构成了一国法治的基础,是法治的核心。宪法以其是否存在宪法典的标准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并且目前只有少数国家没有宪法典。所谓宪法典,是指一国由特定制宪主体制定,制定和修改程序均不同于普通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文件,其地位及权威性就决定了其内容必然是最重要、最基础、最能得到最有力的保障的。那么究竟哪些内容应该写进宪法典呢?我认为宪法典应该包括的内容有国家权力内容、公民基本权利和修宪程序。下文中我将从宪法的特征、功能及稳定性三个方面来具体说明应将这些内容写进宪法典的原因。

首先,国家权力内容应该写进宪法典,国家权力内容包括国家机构及其产生、职权、运行过程和监督。以我国宪法为例,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文本共1.6万字,其中有关国家机构的内容占了0.87万字内容之多。为什么要将如此大的篇幅用在国家机构上呢?从宪法的特点来说,宪法是 * 的保障书,这个保障不仅仅是将 * 纳入宪法典的直接保障,还包括对国家权力的相关规定来间接保障。因为从国家权力的来说,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权力于人民权力的让渡,而这个让渡并不是无偿的而是有要求的,即人民通过让渡部分权力组成政府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障。然而 * 力的滥用反过来又会侵蚀人民的权利,因此就必须对 * 力进行限制和监督以确保人民的权利得以保障。从宪法的功能或是人类立宪的宗旨来说,宪法最基本的功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以实现人权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效力是高于普通法律的,因此将国家权力的相关内容写进宪法典,有利于最大限度的确保 * 力的合法使用。而对于 * 力的限制应该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职权、运行过程和监督四个方面。宪法应该对国家机构的产生加以规范,以构成国家机构权力的合法性的基础,使其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国家机构能够最大限度的代表人民行使 * 力;宪法对于国家机构职权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不同机构之间的职权界限、有利于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或是滥用职权的情况;而真正涉及到 * 力的使用的阶段就是国家机构的运行过程,只有宪法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才能最大限度的确保 * 力的正确使用;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能够间接的确保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从这方面来说,宪法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综上,宪法典的内容应该包括国际机构及其产生、职权、运行过程和监督,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

其次,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写进宪法典。如上文所说,宪法本身就是 * 的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功能和立宪宗旨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国家成立的最初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是防止国家权力侵害 * ,这是从对 * 的间接保障,而将公民的基本权利直接写进宪法典,则是对 * 的直接保障。尽管关于公民的权利有自然权利之说,即人的权利是生而有之的,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即公民的权利即使没有法律的规定也能得到保障,但是我认为 * 的实现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最有效,特别是宪法的保护;尽管有“法不禁止即自由”之说,即只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地方, 都是公民自由的领域,那么一旦公民行使的在法律没有禁止范围之内的自由行为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公民的权利又如何保障呢?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公

民权利的法律保护仍然是必要的。原因在于,当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想要维护自身的权利就需要诉诸法律手段,而处理法律事件时依据的是法律条文,并且当两种权利的保障发生冲突时,法律偏向的是保护法律地位更高的 * ,因此只有公民的法定权利才能得到最好的保障,才能在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法可依,而宪法作为地位最高、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是维护 * 最有效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权利、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将其写进宪法典中能够放大和提升基本权利的意义,也能够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优先保障。而关于公民的义务问题,我认为其不应该是宪法的内容,因为宪法和普通法的区别之一就在于宪法实现目的的方式是规定 * ,而普通法律主要是规定公民义务。

再者,修宪程序也应该写进宪法典。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地位高于普通法律,稳定性是其特点与要求之一,因此宪法的修改必然不可能是随意的,也不可能是同于普通法律的。正当的修宪程序不仅具有保障限制修宪权的实体性规范能够实现的工具性价值,还有其自身内在独立的价值,它既有利于防止人民主权空洞化和异化、促进人民主权的实现,也有利于防止宪法修改的泛化现象、树立宪法的权威性,还有利于防范民主的负面影响、提升民族理性。因此将修宪程序写进宪法典,以宪法典的权威来严格修宪程序符合保持宪法的稳定性的要求,也符合宪法的基本功能。

综上,宪法典的内容应该包括国家权力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修宪程序,由这三者组成的宪法典既符合宪法的目的或者说功能,即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实现人权保障,又符合宪法的稳定性要求,因为无论是对国家权力的内容,还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都是普遍适用的,即不会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生大幅度的变动,至于修宪程序其本身就是对宪法典的稳定性服务的。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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