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安峰镇村镇个人建房规划

发布时间:2018-08-20 07:14:43

东海县安峰镇村镇个人建房规划

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保证村镇规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东海县村镇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建房必须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 意见所称村民建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镇建设局负责镇区村庄规划实施的督察和指导,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村民建房的审批发证工作;镇建设局负责督察和指导本镇区域内村民建房的施工安全、工匠管理工作,镇建设局会同镇综合执法局负责村民建房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五条 镇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建房的资料审核、现场勘查、放线验线、竣工核实、资料入档等工作,并把村民建房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村民建房管理力度。

第六条 各村民委员会必需确保建房户用地权属及房屋建设规划无异议,因村民建房引起的信访问题及矛盾纠纷,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处理解决,镇建设局和国土部门协助解决。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充分发挥自治组织作用,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制定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意见和措施,协助规划、国土部门做好本村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八条 经审批的村庄建设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经论证确需修编村庄建设规划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及时组织修编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九条 村民建房必须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得私自改变规划和违反规划进行建设。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得进行房屋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第十条 镇域内主要道路沿线的村民建房,对道路退让、标高控制、房屋式样、层数要有统一规划方案,形成高品位的建设格局。

第三章 村民建房的审批和实施

第十一条 村镇个人建房按照规划进行,违反村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建设。严禁个人在镇区、村庄规划范围外建房。

第十二条 镇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实行组团“四统一”管理。即:统一施工图纸,统一规划标高,统一会办审批,统一管理验收,禁止村民在村庄规划范围外建设住房及附属用房。

第十四条 在镇区、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的,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国有土地上建设房屋,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镇驻地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的,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村民在镇区村庄规划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建设住宅及附属用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村民凭身份证、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属证明等等材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上报。申报建房申请时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建房外观效果图、与建房户签定建房协议、填写建房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送镇建设局。

(二)镇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查,审查建房申请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楼房建设是否符合“四统一“要求,审查意见报镇政府。

(三)镇政府根据村委会和镇建设局现场勘查审核意见,组织规划、国土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办研究,拟同意建设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 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村(居)民凭个人建房申请,拟建房屋位平面图、效果图,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向镇建设局提出申请。

(二)镇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人员现场勘察拟建房屋是否符合规划,审查意见报镇政府。

(三)镇政府根据村委会和镇建设局现场勘查审核意见,组织规划、国土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办研究,拟同意建设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 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村(居)民凭个人建房申请,拟建房屋位置平面图、效果图,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向镇建设局提出申请。

(二)镇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人员现场勘察拟建房屋是否符合规划,审查意见报镇政府。

(三)镇政府根据村委会和镇建设局现场勘查审核意见,组织规划、国土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办研究,拟同意建设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 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村镇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工前应向镇规划部门提出放线申请,规划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按审批内容进行测量放线,未经放线、验线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申请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向镇规划部门申请核实验收。

第二十条 村镇个人建房取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章 村镇个人建房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镇个人建房必须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划内容的,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村镇个人建房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用农用地的,须经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村民在建设住宅时应按照选定的建房样式和施工图纸进行建设。

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从市政府或县规划主管部门下发的农村建房图集中选出3-5种适合本村民房建设的住宅样式,供村民建房选择,对村庄进行组团式建设,也可以重新设计外观新颖的建房图纸,经镇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应强化村庄竖向设计,对村民建房的高程进行有效控制和引导。

第二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匠,必须持资质证书等有关文件到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按照资质规定的范围进行施工,并签订民房承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对民房质量安全负责,严禁无证施工或越级承揽民房施工。承揽村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和施工队伍组织者,按照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第二十六条 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民建房的施工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规划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镇建设局会同或镇综合执法局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镇驻地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镇建设局会同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镇建设局镇综合执法局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建房上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村镇规划。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或者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村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镇建设局镇综合执法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阻挠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正常执法管理、侮辱、殴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镇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意见自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意见由镇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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