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拟修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7 01:43:32
发布时间:2018-10-27 01:43:32
税总拟修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06期
本报讯(记者 唐碧)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月22日。
新管理办法的主要修改包括两方面。一是删除第十八条。二是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其定额。”此外,新办法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