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封面和说明
发布时间:2014-05-07 22:54:03
发布时间:2014-05-07 22:54:03
附件1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填写说明
1.本记录所指动物含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2.“原驻地名称”:指被检疫动物为蜜蜂的,填写原蜂场所在地名称,精确到村。
3.“检疫地点”:临栏检疫的,填写养殖场或行政村名称;指定地点检疫的,填写指定地点名称。
4.“启运地点”:应注明启运地的省、市、县、乡、场(村)名称。
5.“到达地点”:应注明到达地的省、市、县、乡、养殖场(小区)、村或交易市场、屠宰场名称。
6.“实验室检测”:依照农业部动物检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据实填写结果。
7.“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动物包括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或捕获的野生动物。
8.“官方兽医姓名”:应填写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处理通知单的官方兽医姓名。
9. 带有“□”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中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