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招投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17 00:29:17

内部招投标管理制度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项内部招投标工作程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及 市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2.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1.3.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3.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1.3.2. 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1.3.3. 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1.3.4. 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其它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1.3.5.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3.1. 1.3.2. 1.3.3..1.3.4.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能够议标或不招标:

1.3.6. 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1.3.7. 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1.3.8. 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1.3.9. 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1.3.10. 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1.3.11. 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1.3.12. 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5.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6. 公司领导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地方及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 招标

2.1. 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确定招标前所需手续已完善,并落实相应资金。

2.2. 经核准及公司批准,招标均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2.3. 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招标文件的费用、图纸押金(若有)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2.4. 公司成立招标管理小组,在公司领导协助监督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2.5. 招标工作开始一周,招标管理小组经公司领导批准的方式选择相应数量潜在投标人,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工作由招标管理小组组织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并协助公司领导完成审核工作

2.6. 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管理小组以公司名义当向合格潜在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不合格潜在投标人告知资审结果。

2.7. 招标管理小组成员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8. 招标管理小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做好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的编制、回复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所有文件经招标管理小组编制、自检后,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

2.9. 招标管理小组应当按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文件出售价格发放招标文件并登记投标单位领取文件情况(详见附表一)。

2.10. 根据工程特点,具备需要编制标底,必经公司领导批准由专业部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工程标底。

2.11. 招标管理小组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法律法规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根据工程情况内部招标可适当调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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