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
发布时间:2019-03-09 05: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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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4]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2.19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4〕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深府〔2009〕2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 》(深府〔2013〕60号)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和支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各项补贴、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贴和奖励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
1.工种岗位符合本通知规定。
2.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能申请招用奖励。
(三)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但“零就业家庭”人员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和招用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
(四)用人单位招用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二、补贴和奖励标准
(一)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85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二)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当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三)招用奖励: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2.招用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三、申请补贴和奖励的程序
用人单位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自行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下同)均可以申请补贴及招用奖励。办理程序如下:
(一)招用备案。
1.提交资料:
(1)用人单位在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次月月底前,可以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预提交招用备案信息,并到其注册地所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介绍信或者法人委托书;
2)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留经办人签名的复印件);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35/45人员、零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