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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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机关)建设管理条例
(2009年2月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直文明单位(机关的管理,推进省直单位(机关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地开展,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和质量,使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机关活动,是推动省直机关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目的是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切实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省直机关在全省文明创建工作中的表率作用。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机关,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全面推进机关党的建设,保持先进性,努力提高本单位(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进步。
第三条单位(机关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勤政廉政。
第四条文明机关的创建,在省直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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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的机关中开展。文明单位的创建,在省直各级企事业单位中开展。文明机关的级别划分:省级文明机关、省直文明机关。文明单位的级别划分: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省直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二章文明单位(机关的标准条件
第五条认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干部群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完善并坚持理论学习制度,把学习理论同改造思想,转变作风,指导实践,解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紧密结合,取得明显成效。
第六条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高度重视文明创建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把创建活动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谋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做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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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承诺服务,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群众满意率高。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开拓进取,文明生产,诚信经营,科学管理,业务工作处于全省本系统、本行业领先水平,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单位党组(党委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机关党组织机构健全,按《条例》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干部。党组(党委对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认真听取机关党组织、纪检组织的意见。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组织活动经费落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