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
发布时间:2019-03-10 07: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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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鲁教师字[1997]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7.27
【实施日期】1997.07.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鲁教师字〔1997〕8号)
各市地教委(教育局)、人事局:
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中的有关规定 , 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本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凡已取得教师任职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均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现未达到国家规定学历标准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必须先参加学历补偿教育。
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补充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的教育。通过继续教育使不同层次教师的素质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提高,从而建设一支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我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坚持理论与实践,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 , 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分以下四类:
(一) 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对新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使其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的培训,包括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进行教育教学理论、学科教学法和教学基本功的培训;
(二)职务培训:按教师现任职务要求和高一级专业职务的部分要求进行的培训;
(三)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骨干教师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学科带头人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四) 专题培训:根据需要进行的各种专题培训和对各职级中小学教师进行的教师基本技能的培训。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把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放在突出位置,在业务素质方面依照职务级别提出如下的目标要求:
试用期教师:通过培训使其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大纲、教材, 掌握教学常规,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使之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初级职务教师:通过进修和学习,提